继***李鹤彪殴打记者后,郭德纲近日连续发表激烈言论。 他先于8月1日晚在单口相声 《张双喜捉妖》的演出中大骂北京电视台、媒体记者及举报其别墅“违建”的小区业主;前天凌晨又在博客中继续撰文对被打记者周广甫等人明讥暗讽。由于他用词颇为恶损,受到不少看客的猛烈抨击。
李鹤彪打人之过错已有定论,但郭德纲事后口无遮拦,是否也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演出时涉嫌违规市民可举报
由于郭德纲8月1日的言论,发生在北京德云社三里屯分社的相声演出中,所以记者拨通了该演出机构所属地的文化主管单位——朝阳区文化委员会的电话,就郭德纲是否违反相关法规进行了咨询。
朝阳区文化执法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听取记者复述郭德纲8月1日的部分言论后,初步判断郭德纲应该算是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据介绍,执法大队虽然有权对违规演出进行处罚,但通常仅限于违规行为发生当时,即“抓现行”,举报还需要提供现场录像或人证等证据。
律师解读 表演中言论不当已构成侵权
邦盛律师事务所罗传伟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均有相关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用语言对他人人格进行辱骂是法律不允许的。
尽管郭德纲是在相声表演中才使用“***”、“浪催的”等一些带有明显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语言,但依然侵犯了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名誉,“他在相声里愿意调侃甚至骂自己是他个人的权利,这样骂别人就不行”。
罗律师告诉记者,在文化演出中出现这种情况,郭德纲损害的不止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听到这些不文明的话,都可能产生心理上的影响或不愉快”。
罗律师还认为,郭德纲公开发表“有的记者不如***”等言论,在道德范畴上也很不恰当,“不论他是否真在骂人,这种比喻十分不妥。他不应该用这样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
罗律师表示,郭德纲作为公众人物,他的种种粗口言论,容易给青少年带来不良示范作用,这种行为无论在国内外均不被允许。
至于哪些语言可以被认定为侮辱性语言,罗律师表示,只需被一般大众认定为具有明显贬损涵义的词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