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张永、刘晓林等6位律师展开专题法律讨论。几位律师指出,很少有全国热点事件像这件事一样有这么多的法律热点问题。
法律问题一:郭德纲是否侵犯其他业主权利?
事件回放:郭德纲别墅门前绿地加高围栏,遭部分业主投诉称其侵占绿地,郭解释开发商口头承诺绿地赠送,自己未扩大绿地范围。
律师:无合同约定,独占门前绿地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对于符合明示条件的门前绿地,业主也只有合理使用权,不得损害到相邻业主的利益。
法律问题二:记者是否非法侵入郭德纲住宅?
事件回放:视频显示,在房内李鹤彪挥动拳头猛击《每娱》记者头部,将其追赶出别墅外;《每娱》记者称曾敲门亮明身份,获得允许后才进入房内;郭德纲在博客中写道:“中国从汉朝的法律就规定:私闯民宅打死勿论”。
律师:经允许进屋不算非法侵入
“敲门后,经人引导进入房内肯定不算非法侵入。”律师表示,“在我国,只有在正当防卫中,公民才被允许适当使用暴力,从视频中看,李一路将记者追打出门外的行为显然已经过头了。”
法律问题三:偷拍与名人隐私权问题
事件回放:记者以隐蔽的手法拍摄下了李鹤彪打人的过程,郭德纲称“偷拍不挨打,此事古难全”。
律师:是否侵犯隐私,要看偷拍内容
律师认为,偷拍与侵犯隐私没有必然联系,“如果记者进到房内后,未经允许拍摄家里的静态情况,那可以说是侵犯了郭德纲的隐私,但记者偷拍的是其徒弟打人的过程,那就属于事件而非隐私。”律师表示,记录事件不能算侵权。
法律问题四:伤人责任问题
事件回放:郭德纲力挺徒弟后,李鹤彪被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
律师:如果无唆使徒弟打人证据,郭德纲无责
“徒弟打人事件出来后,有人说李鹤彪追打记者是维护郭德纲利益,所以郭德纲作为获利者也应当承担责任。”律师表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李鹤彪打人是侵权行为,除非能证明郭德纲唆使其徒弟打人,他才属于共同侵权人,否则即使郭是实际获利者,也不应当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五:电视台名誉权问题
事件回放:郭德纲在剧场演出时声称北京电视台是个龌龊的单位,并讽刺记者有时候不如***。
律师:演出言论不属实也会侵犯名誉权
“首先,郭德纲在博客和演出场所发表的言论,都是针对的不特定人群,也属于公开言论;其次,如果其所说的不属实,或者带有明显侮辱性语言,就可能会侵犯到名誉权。”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所以北京电视台如果认为郭德纲的言论影响了自己的名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六:公民出版自由法律问题
事件回放:有报道称北京等地各大书店将郭德纲的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全部下架,部分电视台也停止录制郭德纲的节目。
律师:是否下架是书店的自主权利
律师认为,书店与郭德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除非出版社与书店之间有特殊约定,否则书店下架的行为连违约都算不上。对于电视台的“封杀”行为,律师认为这同样要看电视台与郭德纲是的演出合同是怎么定的。 成都商报记者曹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