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中间人向先生称在促成倪萍代言丁桂儿脐贴广告后,倪萍未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费。他将倪萍告到法院,讨要这笔居间费。昨天,西城法院判决驳回向先生的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向先生为促成被告与亚宝药业签订广告代言合同,与倪凌云进行了多次的沟通。无论倪凌云的身份是北京东方霓虹广告有限公司的职员或是被告的代理人,被告均为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为合同的订立提供媒介服务,双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原告在其与被告及倪凌云通话中要求被告及倪凌云给付居间费15万元,但原告无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最终对居间费用为15万元达成了一致意见。据此,法院驳回向先生的诉讼请求。 (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