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楂树之恋》剧照
张艺谋导演的新片《山楂树之恋》自本月上映以来话题不断。有观众认为,影片中老三和静秋的恋情打动人心,也有不少人觉得,张艺谋为了纯情而纯情。由于电影《山楂树之恋》改编自艾米的同名畅销小说,自开拍起,“山楂迷”对电影的质疑就没有停止过,有人认为,“影片把原著很多细节删掉了,张艺谋是在糟蹋原著!”电影上映后,艾米一直没站出来发表看法。采访艾米是一件困难的事,经过多次沟通,艾米终于在昨天答应接受成都商报的独家专访,这是影片上映后她首次直面媒体,艾米表示,由于她身在加拿大,无法在影院观看该片,有网友把《山楂树之恋》在网上的观看地址发给了她,她已于近日看了。从今日起,成都商报将全国独家刊发艾米对电影《山楂树之恋》的看法。
口述:艾米(小说《山楂树之恋》作者)
采访整理:成都商报记者
A硬伤说
我找到的“硬伤”不下100处
———欢欢在电影里改成了女孩,这个不算“硬伤”。
这两天,我花了不少时间把电影《山楂树之恋》看了几遍。首先是不间断地从头看到尾,感受该片的气场;然后看第二遍,主要追踪故事脉络,看看发展线索是否清晰;第三遍,一个片段一个片段地看,边看边按“暂停”,记下那些“硬伤”;最后一遍,注意力集中在人物刻画上,看看人物是否具有个性特征。
具体情况,后面我会专门分析评论,今天只透露一点:我找到的“硬伤”不下100处。我说的“硬伤”,不考虑是否忠于原著,也不包括见仁见智的问题。比如原著中欢欢是男孩,但电影里改成了女孩,这个不算“硬伤”,因为欢欢是男是女不影响故事的发展。所谓“硬伤”,就是不合事实,不合逻辑,不合人物性格,自相矛盾的地方。我是以做学问的态度来看这部影片的,我也希望那些准备反驳我的人以做学问的态度来反驳我。
B
权利说
我眼里只有真理,没有名导
驳电影编剧顾小白
———我卖的是改编权,而不是发言权。你改编得不好,我这个原作者当然有意见。
电影开拍前和开拍初,媒体爆出了一些剧情和演员人选,我为此写过几篇博文,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看不惯我这样做的人很多,但还没有谁驳倒过我。这些人驳不倒我,就拿“权利”说事。
最早拿“权利”说事的是电影编剧之一的顾小白,他在几个月前对《重庆晚报》记者说: “ 既然她已经把版权卖了,怎么改就跟原作者无关了。”对他的这个说法,我已经在4月作出了回应:我卖的是改编权,而不是发言权。你改编得不好,我这个原作者当然有意见。
驳电视版导演李路
———可以不接受我的批评,可以反驳我的批评,可以反过来批评我,但无权剥夺我评论的权利。
我眼里只有真理,没有名导。你导得好,不管你是名导还是新导,我都认为你导得好;你导得不好,也不管你是名导还是新导,我都认为你导得不好。
把这个“权利论”发挥得最霸道的是《山楂树之恋》电视剧导演李路,他在接受《楚天都市报》采访时说:“我在精髓上会尊重原著,但她(指原作者)没有权利来评价电视剧,有权利的,是观众。”这个说法就更无知更可笑了。他可以不接受我的批评,可以反驳我的批评,可以反过来批评我,但他无权剥夺我评论电视剧的权利。
驳电影版导演张艺谋
———如果拍这部片子的目的是票房价值,或者是为了满足广大“山楂迷”的愿望,那么我认为不应该过多改动故事情节,因为这本书已经红了好几年。如果改动太多,会使人产生虚假的感觉,肯定会引来一片骂声。
最叫人大跌眼镜的是张艺谋居然也发表了类似言论,他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说:“我知道她(原作者)的说法,别人告诉我的,但不太会影响我。说白了,电影如果要拍得和原著一模一样,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要卖版权了,二是她自己来拍。如果没达到这两个条件,说什么也没用。”于是有人欢呼说:“看!张艺谋就是这么说的!你把改编权卖了,就没权评论电影。”
张艺谋是名导,但不等于他说的每句话都是对的,像他上面说的那句话,就不对。我从来都没说过电影要拍得跟原著一模一样,我在电影开拍前接受上海《新闻晚报》采访时就说了:“我觉得这要看他拍这部电影的目的是什么了。如果他拍这部片子的目的是票房价值,或者是为了满足广大‘山楂迷’的愿望,那么我认为他不应该过多改动故事情节,因为这本书已经红了好几年,很多人连里面的对话都记住了。如果改动太多,会使人产生虚假的感觉,肯定会引来一片骂声。”
C
反驳说
网友用一句话砸翻了张艺谋
张艺谋如果不想原作者评论自己的电影,他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行:不要改编别人的作品来拍。
有人说《山楂树之恋》就是我的孩子,我当然不愿意别人乱改我的孩子。还有人恶毒地说:“什么样的烂女人才会卖掉自己的孩子?”我觉得说这话的人连最基本的比喻都不会。你可以说小说《山楂树之恋》是我的孩子,但电影《山楂树之恋》并不是我的孩子,我卖掉的只是改编权,而不是我的小说。小说仍然在我手里,不会因为拍了电影就变成了张艺谋的小说。
有位网友用一句话砸翻了张艺谋:张艺谋如果不想原作者评论自己的电影,他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行:不要改编别人的作品来拍。最后,我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内容来结束:“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版面原因,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