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沂蒙六姐妹》
本报讯(记者高健)去年上映的电影《沂蒙六姐妹》感动了无数人,但是烈属李凤兰老人的养子女不高兴——“《沂蒙六姐妹》分明‘抢了’母亲的事迹。”他们以侵犯荣誉权为由,把山东电影制片厂等制片、发行单位告到海淀法院,索赔100万元精神赔偿。昨天开庭时,被告方表示“光荣事迹”和“荣誉权”是两个概念,并拒绝调解。
王清福、王清荣是李凤兰老人的养子女,他们本人都没有到庭,其律师手捧一本《沂蒙红嫂》坐在原告席上。律师称,这本书历史地再现了80位沂蒙妇女舍生忘死支援前线的感人事迹,包括人所共知的“沂蒙六姐妹”,也包括李凤兰。书中记载,李凤兰16岁参加了妇女识字班,并被推选为指导员。后经人介绍,她与王玉德订婚,结果未婚夫参军奔赴前线,李凤兰由嫂子怀抱一只大公鸡拜了堂。“结婚”后一年,丈夫随部队行军路过老家,可正赶上李凤兰回娘家借粮,得到消息后,李凤兰一口气跑了十几里山路,推开婆家院门时,丈夫已经和部队走远了。李凤兰就此错过了见丈夫最后一面的机会。十几年后,李凤兰等来的是鲜红的烈士证书。“这些事迹全都被安在了电影里张玉梅的身上,久而久之,公众就不会将这些光荣事迹与李凤兰联系起来,严重损害了其荣誉权。”律师这样说道。
山东电影制片厂的代理人并不认可这种说法,他认为荣誉权和光荣事迹是两码事。“荣誉权是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其表现为一种荣誉称号。”代理人辩解道,李凤兰老人支援前线、照顾家庭等模范行为属于“事迹”,是故事片取材的范畴,因此影片中主人公和公鸡“拜堂”等情节属于合理的艺术创作。对此,王氏兄妹的律师认为,李凤兰老人的光荣事迹构成了其“荣誉权”的基础,没有这些光荣事迹,荣誉权就无从谈起。
北京今典影业有限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代理人均认为,加入识字班、和公鸡“拜堂”、成为烈属是沂蒙地区当时普遍现象,影片是把沂蒙人民对革命战争的支持与奉献浓缩在“六姐妹”身上,这六个角色本身就是虚构的,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