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物娱乐讯 金牌大风唱片公司前董事总经理陈泽杉,将蔡依林本应发行的国语专辑改成英文专辑,导致唱片销量不尽人意。金牌大风因此事向陈泽杉等人求偿近新台币6000万元(约人民币1200万),法院今天判金牌大风败诉。以下为金牌大风唱片公司对此事件作出的回应声明。
针对今日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EMI台湾)表示相当失望、并仍会继续上诉,以追究陈泽杉在离职前夕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和窜改合约“狸猫换太子”的欺瞒行为。
本事件之缘由,是因为原本EMI台湾与蔡依林及其经纪公司间,签有蔡依林应在3年内发行3张中文新歌专辑的艺人合约。但当时任职EMI台湾的陈泽杉,未经授权即先斩后奏,通知经纪公司制作重新翻唱的英文歌曲专辑,然后再向EMI总公司及亚洲总部高层要求许可将蔡依林的第3张专辑,变更为翻唱的英文歌曲专辑。
然而,总公司及亚洲总部一直未同意此项变更请求,陈泽杉即不顾反对,擅自代表EMI台湾与蔡依林及其经纪公司变更合约内容,将EMI台湾可发行蔡依林第3张中文新歌专辑的权利,改成只能发行重新翻唱的的英文歌曲专辑,并以此张翻唱的英文歌曲专辑,抵冲第3张中文新歌专辑,而且要在限定时间内发行,因此损害EMI台湾的权益。
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每个行业的任何一位专业经理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公司具备职业操守与道义,而一位区域总经理也必须接受总公司的指令。陈泽杉为一己私利任做决定,已违背娱乐圈专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因此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将秉持此原则,在追究他的相关责任之同时;也对他悖于职场伦理与道德之失职行为,请求赔偿公司损失,并继续上诉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决!
金牌大风委任律师认为:跨国公司在台子公司的区域经理人,应接受总公司及区域总部的指挥及监督。陈泽杉明知总公司及区域总部均持反对意见,仍不受控管擅改合约,法院纵容此等行为,认为子公司的总经理可不理会母公司或其上层公司的指示,严重违背跨国企业营运实务,妨碍企业跨国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