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淑慎在法院审理时辩称,因服用抗忧郁药物后,无法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辨识行为能力,做了什么事都想不起来,才会吸食安非他命。
但法官反驳萧,不管有没有服用抗忧药,法官认为不影响她吸毒的判断力,判她有罪,萧淑慎提供的证据不是“利他能”,而是含有强效镇定剂常用的“假麻黄碱”;检察官说,只要萧淑慎二审确定有罪,就会声请撤销缓刑。
合议庭认为,萧淑慎的上诉无理由,且在缓刑交付保护管束期间,多次使用安非他命,显见她的自制力薄弱。但因她吸毒并未侵害到其它人,念在她后来坦承,且从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以后,定期采尿送验都未再有毒品反应,足以认定她有戒毒的决心,为给予她自新的机会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决定给予减刑及谕知易科罚金。
惟萧是在缓刑期间再犯,依今年一月新修正的刑法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缓刑期内再犯者,被判刑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罚金宣告确定,检察官如果认为缓刑难达矫正效果,得向法院声请撤销缓刑,是否准予撤销,尚需要法官依事实来认定。
台湾高等法院昨天以三个毒品罪,判萧淑慎一年一个月,可易科罚金;萧淑慎的表弟朱耿弘说,表姊心情平静,看得出来松一口气,她会等收到判决书后再正式回应。
萧淑慎因吸食及转让一级毒品古柯碱,在认罪协商下,被士林地院判处1年7个月徒刑确定、缓刑4年,并交付保护管束,且要从事140小时的劳动服务。昨天她又被判1年6个月徒刑,虽可上诉,但判决一旦确定,她将被撤销缓刑,并继续执行原先1年7个月徒刑。换言之,萧淑慎一旦上诉失败,恐面临3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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