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叶京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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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物娱乐讯 导演叶京于2011年2月15日发表37篇微博回应婚外情挨打报道,痛斥记者消息来源不正当以及案发惨状。并称在住院期间,围绕整个事件写了一个名为《伤害》的剧本。以下为导演叶京微博内容:
好吧,战斗就要真正开始了。由于叛徒的出卖,起义不得不提前了。克林姆林宫卫队长面对敌人的金钱诱惑时说,我要当一个大傻瓜,一个聪明的大傻瓜。小时候不知道从哪抄的警言格句:宁可像雄狮一般倒下,也不能像赖狗那样活着。老了老了还得再拿王成的豪言壮语激励自己一回:为了胜利向我开炮!
引子—记者于杰微博原文:被害人是北京一位导演,曾因拍摄多部青春剧而为广大观众所熟知。2010年9月一天下午,被害人在北京东坝乡附近高尔夫球场打完球到停车场开车时被暴打一顿,所驾驶越野车被砸坏。检察机关披露,2009年该导演与其所导电视剧中一主要女演员发生关系,女演员丈夫找人出气。
第二篇:据以上京华日报资深法制记者于杰今年1月10日公开发表的上述博文,一夜之间使本人的名字被各类媒体放置到最显著的位置,有幸成为“潜规则”的标志人物顶风臭出大江南北,真可谓黄泥巴塞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了。该博文至今为止已被转发不下于300余次,一时间全国各大媒体均纷纷乐此不疲的一通转载。
第三篇:真是一犬吠影,众犬吠声,对此我没有正面进行回答,原因很简单,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见诸于于杰的上述博文而引发的对我的人身攻击和铺天盖地的苍蝇跟着你这个屁哼哼的漫骂侮辱,我基本无语了,独自隐忍了很长时间,一些媒体舆论的公允和真实性令人不寒而栗。
第四篇:与此同时,手机播报又在中国移动全球通手机上滚动播出题为“某知名导演因不伦恋遭殴打”等标题。一夜之间,所有非北京管辖媒体和各大网站,口口相传,口径一致,其采信的来源,全出自于杰微博和报纸的“检察机关披露”——不由分说,我即刻就被“婚外恋”了!!!
第五篇:就因为您是公权力的化身,是资深政法记者,尽管你注明你的微博与你工作的机关无涉,但没人能忘却你的职业以及你认定事实的基本素质和话语权威。老实说,我对法律的公正始终抱着极大幻想,我怕成为***第二。在倡导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国家里,我更期盼着良知的底线不要再次被金钱和利益所突破。
第六篇:为此,我想利用这个机会,行使一次宪法赋予我的公民权利,与于杰和一些参与失实报道所谓绯闻的媒体进行一次简单对话。我有几问: 第一,您博文中载明,经“检察机关披露,2009年该导演与其所导电视剧中一主要女演员发生关系,女演员丈夫找人出气”,于是我“被人暴打”。
第七篇:于杰同志,您千万不要改口说你报导的那不是我,这不是你应有的素质,你的博文里有时间、有地点、有职业、有物证、有情节,在中国您不可能再找出第二个导演来变更主体。我想问的是,是哪家检察院?是哪一位尊敬的检察官大人?或是哪一级的检察院的新闻发布机构向您披露的???
第八篇:我所知,人民检察院对案情的披露有严格程序和制度,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借人民检察院之名发布虚假信息,尤其是捏造事实假人民检察院之口公开发布直接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信息。你所说的我去年在某高尔夫停车场被某某人雇凶行凶加害于我的案件,公诉机关正是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第九篇:如果真是该检察院向你这位资深政法记者披露的,请公开告知披露时间、地点以及主要内容。第二 你博文中载明,“2009年该导演与其所导电视剧中一主要女演员发生关系”,对此,我和上亿网民对你上述公开报道的所谓“发生关系”的性质都不存在误解和异议,请你不要重申你仅指工作关系和吃饭关系,
第十篇:就如同你也具有人的功能,也会和异性发生关系一样,这里没有歧义。有歧义的是你的消息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披露,我并不知道你爹是否是检察院的“李刚”,也不清楚检察院具体工作职能是否专门披露类似谁谁谁“发生关系”之类是假消息,我只知道讲话是要凭证据,你和向你披露的检察机关的证据何在?
第十一篇:第三,你随后又在河北法制报公开发表题为“偶像剧导演因与演员婚外情遭暴打,女子丈夫被诉”一文中再次写道:“检察官称,因为对家庭的不负责,对感情生活的放纵,受害人(显然是指我)不但被人殴打,损失了财产,还导致了两个家庭的不幸!”试问!此段话是哪个检察机关的哪位检察官讲的?
第十二篇:(尽管我不相信你所说的那位检察官说话这么不负责)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受害人的我对家庭不负责和对感情生活放纵?!恰恰是你的这个不负责的失实报道使我的家庭蒙受了巨大不幸!你为了强调你的消息来源的合法化,打着检察机关披露的幌子,捕风捉影,扰乱视听,误导大众,其用心何其毒也!
第十三篇:其后不久,2011年1曰17日,北京电视台青少频道,又以“娱乐圈乱象何时了,导演叶京承认被打”为标题的节目里,主持人混淆是非用词之可笑,仿佛我成了被告一样,并再次重申消息来源是检察机关所披露,而后还专门现场电话采访了法制记者于杰,于杰也毫不避讳的说此消息来源于检察机关,
第十四篇:并公然说明自己第一时间微博爆料故意没有明确提出具体导演的名字,是为了利用网民的好奇心里,从而引起观众更大的乐趣!听听,这是多么令人发指的言论,作为一个资深政法记者,竟然无视自己的职业道德,不去伸张正义,反而对给大众制造娱乐绯闻而乐此不疲。并再次公然打着检察机关披露为由。
第十五篇:其后,2011年1曰31日,北京法制晚报一个叫林红的记者刊出了一篇及其幼稚可笑的文章,而且恰好选在年三十前,其用心何其良苦!文中提到:“为了核实此事,记者找到了朝阳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起诉书中明确记载,被害人为叶京。起诉书中陈述的细节,与检察院发布的稿件细节完全一致……
第十六篇:(接前文)案件的起诉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但与叶京所述不一致的是,指使打人者付某并非“烂仔”。付某今年36岁,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专门从事高档房产中介服务,专门面对商铺开展业务,在中关村等地均有合作伙伴。”听听,此文章公然声称连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都能得到
第十七篇:我想问问此文章的作者,你竟然公开为犯罪分子开脱,并专门特意为幕后真凶解释他 不是什么“烂崽”!我想你就差没为犯罪分子歌功颂德了。犯罪分子付昆的确是一个做房地产中介的“房虫子”,难道他有几个臭钱雇你,你就能为你的主子写出这等没有水平、扰乱视听的下三滥的文章吗?!
第十八篇:此后你个脑残的记者在文章又再次引用检察机关的话:“记者还找到朝阳检察院的发布稿件。其中,检察官专门写了一段‘检察官建议’:“因为自己对家庭的不负责,对自己感情生活的放纵……。对于婚外感情要谨慎对待。”然后你又添油加醋写道:从检察官的笔调来看,叶京确因涉及婚外情而被打。
第十九篇:第四,试问,你们这些记者还是专门从事法制报道的,怎么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呢?!我想你们不是不懂,更不会是法盲。在利益和金钱面前你们公然置法律和正义于不顾,借检察机关之名,利用手中权力对受害人及家庭的恶意攻击诽谤,并盗用你们手中掌握的报纸媒体的名义……
第二十篇:(接上文)制造检察院披露不实案情的假新闻,让读者和一些不明***的媒体误以为是《》和《法制晚报》派于杰等记者采访了检察机关。于杰等作为资深法制记者,其做法严重背离了新闻作者基本的职业道德,你们以爆料所谓名人隐私为名,在案件没有提交法院审理之前,企图为犯罪分子……
第二十一篇:减轻罪责而大肆制造有利于凶犯的舆论,伺机制造不利于被害人的言论把柄。你们为满足各自私利,联手暗中操作,完全置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恶劣性以及对我的名誉伤害于不顾,公然干扰法律的公正审判,严重触犯了受害人方要求依法惩治暴力犯罪,保护公民家庭孩子人身安全及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二十二篇: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你的愚蠢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于杰等记者,我相信人民检察院不是你老于家开的,讲话要凭证据,如果你所说的事实不能举证,你就将成为构成名誉侵权案的被告!
第二十三篇:***社会,请问你们这些还在法制战线上的记者,极尽龌龊诽谤之所能,挖空心思去编造或者捕风捉影的刊登老百姓关心的所谓花边新闻,制造耸人听闻的事件,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唯恐天下不乱,而不是对暴力犯罪大加鞭挞与讨伐,你们居心何在?!其实不仅是娱乐圈,暴力在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着,
第二十四篇:正以不同形态上演着,黑势力暴力、文化暴力、拆迁暴力等等,在利益面前,施暴者早已忘了法律和人性,理直气壮的叫嚣,暴力如此嚣张,其实正是人本、法制的缺失,严惩暴力制度的缺失,和面对暴力时人性的麻木与制度规范的无力,恰恰助长了暴力者。而当制度和保障层面的问题没有解决时,
第二十五篇:受害者很容易以暴制暴,恶性循环。更令人担忧的是,围观追问***者很多是直奔花边去的,而无视花边之下浓重的暴戾之气。我们的***社会确实呼唤***,需要像***一样敢于揭露、不顾被揭露者的权势和地位的勇士。我虽然以己之力在推动对暴力的追责,但我坚信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后续——第二十六篇:当初,当我看到于杰等记者不加掩饰的公然打着检察机关的名义肆无忌惮的传播扩散不实案情,歪曲事实,企图让媒体和不明***的大众误以为是检查机关发布的权威消息,以达到诽谤我的目的。我还真的信以为真是检察机关在给你提供失实信息,我真的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