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严查电视广告违规 新闻主持禁商业代言

2011/10/13 14:33:2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11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非黄金时间每集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本报讯(记者 任磊磊) 11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而在黄金时间(19:00至21:00)播出的影视剧,其间只能插播一次广告且不得超过一分钟。

  影视剧片头、片尾覆盖广告的行为,一直饱受导演、演员诟病。去年,导演郑晓龙在宣传《金婚2》的时候,就炮轰此行为,称此举侵犯了影视剧创作者们的权益,应当严厉打击。11日,广电总局的通知中也提到了这些问题。《通知》称近来一些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超时插播广告;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部分广告夸张宣传;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针对这些问题,广电总局要求,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非黄金时间每集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并且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通知》还强调了插入广告的时间: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播出15分钟之后、黄金时间影视剧播出25分钟后,方可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另外,《通知》还要求,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做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做形象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