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2》小诗《见与不见》原作者归属争议

2011/10/20 8:05:2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未给谈女士署名,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权。但法院判决书提到,因《读者》等刊物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见》文作为仓央嘉措的作品有客观原因。

《见与不见》

《见与不见》

《非诚勿扰2》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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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因为电影《非诚勿扰2》,小诗《见与不见》(以下简称《见》文)被广为流传,引发原作者归属争议,谈笑靖女士称自己早在2007年就在自己的博客发表了该诗文,但随后出版刊物在发表该作品时却署名“仓央嘉措”。昨日,谈女士起诉珠海出版社及王府井书店侵权案落判,东城法院确认两被告构成侵权。

  原告:小诗系2007年创作

  谈女士起诉称:她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她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女士从王府井书店购得涉案图书。她认为珠海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要两家单位停止侵权,出版社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博客未署名 不享著作权

  庭审中,王府井书店表示,涉案图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珠海出版社则认为,谈女士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涉案作品,但未署名,且该博客未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因此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此外,涉案图书探讨和解读仓央嘉措及其现象,引用涉案作品含标点共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判决:被告侵权 但无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涉案作品是否为谈女士创作,即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根据博客上的个人图片、日志等资料,可初步证明谈笑靖是扎西拉姆·多多;且有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当你途经我的盛放》一书作者署名及作者简介相互印证。法院确认涉案博客为谈女士所有。并根据谈女士与《读者》的邮件,对博客作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作者对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未给谈女士署名,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权。

  但法院判决书提到,因《读者》等刊物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见》文作为仓央嘉措的作品有客观原因。涉案图书对涉案作品引用比例极小,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书店被判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法院未对谈女士的经济索赔以及道歉要求予以支持。

  ■ 调查

  18行小诗博客原创

  法院调查后确认,谈女士提供的署名为“Just Dorophy”博客在2007年5月15日的日志“疑似风月中集”中,有标题为《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一文,该文连同标题共18行,分为5小节。博客添加者显示为“扎西拉姆·多多”。

  2008年10月,《读者》刊登作品《见与不见》,署名为仓央嘉措。与涉案作品相比,二者有两处不同,一是标题不同,二是《见》文倒数第三行“让我住进你的心里”与涉案作品倒数第三行“让我住进你的心间”有一字之差但字义相近,其余内容及分节均一致,谈女士当即向《读者》发送邮件,告知对方署名错误,自己才是作者,并提供了博客链接。

  据了解,谈女士于2009年在其个人网站上声明作品系原创,而且“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2011年,中信出版社出版图书《当你途经我的盛放》,作者扎西拉姆·多多。对作者简介:“扎西拉姆·多多,女,原名谈笑靖。”(记者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