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禁止电视剧中插播广告

2011/11/29 11:33:2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通知要求,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今年11月25日,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签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6号令,宣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通过官网发布消息称,该局于25日下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下称《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为了“让群众满意”

  昨天,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两条相关消息,分别为《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 广电总局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和《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在第一条消息中,国家广电总局称,《补充规定》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明确,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取消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间插播广告,能够有效实现播出电视剧每集剧情的完整性和观众收视的连贯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更好体现广播电视公益文化服务的职能。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各级电视台要把决定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满意,并欢迎观众监督。

  明年广告招商安排调整

  同日,国家广电总局还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处理好广告合同等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45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通知要求,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明年1月为“专项监管月”

  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其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全面专项监管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确定重点监管内容。对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依据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补充规定》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和中国教育电视台。

  7年“四步走”限制广告

  纵观近年来国家广电总局对电视中广告的规定变化,可以发现中间有四步最为关键。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2009年9月8日,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局长的王太华签署国家广电总局第61号令,宣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到今年10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其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规定: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今年11月25日,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签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6号令,宣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名称: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又称国家广电总局66号令

  发布单位:

  国家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

  11月25日

  施行日期:

  自2012年1月1日起

  核心内容:

  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以45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各种限制“绝招”

  限药

  2009年9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其中医药广告受到严打将退出“用餐”时段,名人将被禁止为医疗产品证明疗效。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限娱

  2011年10月下旬,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

  限医

  2011年10月10日,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暂停播出医疗机构广告的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起,央视综合频道每日18:00以后停止播出医疗广告,综合频道(香港版)、财经频道、新闻频道、纪录片频道、少儿频道、中文国际频道及各外语频道全天停止播出医疗机构广告(包括美容整形机构形象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