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咏麟演唱会泡汤 一男子持4000张票索赔300万

2012/1/6 17:05:3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  对于邓某提交的门票原件,艺术中心及谭咏麟一方均不确认其真实性,但谭咏麟的代理人表示不申请对门票进行鉴定。遂判决盛典公司赔偿53.6万元,艺术中心不需承担连带责任;谭咏麟是演唱会的表演者,与邓某无建立直接法律关系,不需承担责任。

 本版漫画:杨兆恩

本版漫画:杨兆恩

  □本版撰文 记者 魏徽徽

  2007年香港歌星谭咏麟曾打算在湛江举办一场演唱会,却因主办方欠合同款而取消。时隔两年后,一名茂名男子突然持4000多张、总面值150多万元的演唱会门票,起诉当时的主办方和谭咏麟等多方,要求双倍返还门票款。该案近日在广州终审,尽管主办单位辩称总共才卖出1000多张门票,法院仍认定主办方要赔偿84万余元,谭咏麟一方无须担责。

  “超级粉丝”买4000多张门票?

  2007年10月,香港歌星谭咏麟受邀拟于当年12月15日在广东省湛江市体育中心,举办《谭咏麟浓情三十年中国巡回演唱会》。广东省文化厅于2007年11月出具批复,同意艺术中心邀请谭咏麟到湛江市体育中心举办一场演唱会。艺术中心后委托盛典公司(后被吊销)负责,所有法律责任由其负责。

  后来该演唱会因主办方盛典公司违约,未能如期举行,而擅自发行、销售演唱会门票的盛典公司歇业,其余全体工作人员及大量未售出的演唱会门票神秘失踪。谭咏麟设在广州的经纪公司代理人郑先生称,盛典公司负责人因无法承办演唱会,事发后主动到派出所交代,因不涉嫌诈骗被释放。

  2010年,时隔两年多,茂名市一名邓姓男子手持4050张演唱会门票,面值总金额1568200元,声称自己是谭咏麟的“超级粉丝”,购买了4000多张门票观看演出未果,将谭咏麟、主办单位及艺术中心、经纪公司等多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众被告双倍返还购买门票款。

  邓某诉称,主办方通过当地媒体发布演唱会广告,并公开发售门票。谭咏麟对此也是认可的,还安排了经纪公司“艺能制作”设计和制作演出海报,布置舞台、灯光及音响,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会如期举办演唱会,跟广大歌迷朋友“不见不散”,亲自为演唱会造势。但12月15日突然发布公告,宣布演唱会取消。至今已近两年,期间未安排重开演唱会,又不办理退票及赔偿损失事宜。

  庭审PK

  被告方:共卖了一千多张门票

  该案开庭时,盛典公司因破产被吊销,艺术中心和谭咏麟的代理人对邓某提交的4000多张演唱会门票提出质疑,认为邓某提起这起诉讼属于典型的诉讼诈骗,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艺术中心指出,盛典公司解散前的工作人员说总共销售了一千多张门票,而邓某声称购买了4000多张,根本不可能。邓某持有4000余张门票,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唱会门票并非无记名债券,不证明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请求法院驳回。

  谭咏麟的代理人表示,演唱会流产的原因,是演唱会举办者盛典公司欠谭咏麟几十万合同款,未出售门票前,盛典公司已经支付100多万合同款,如果邓某购买了4000多张门票,那么演唱会完全能够如期举行,而不至于流产。并认为“艺能公司及谭咏麟本人都是与盛典公司发生合作关系,与本案无关”。

  原告方:100万元门票三折收购

  庭审时,被告方曾表示希望对邓某身份及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均被法院以与案件审理无关为由驳回。

  对于被告方称演唱会仅卖出少量门票,不可能有4000张那么多,邓某的律师当庭确认,邓某自己支出53.6万元购买门票,另有103.22万元面值的门票是邓某为提起本次诉讼,以3折即30.966万元从他人处购买。至于湛江体育中心售票处没有售出那么多票,该律师称,邓某系在湛江和茂名两地的售票点多次购买的。

  由于4000张门票有两个不同版本,邓某的律师表示,部分门票是赞助商做广告印制的门票。并称,购买门票的资金没有通过银行转账,均为现金支付。

  被告方:多次购买不可能大部分连号

  对于邓某一方的说法,艺术中心不予认可,称“邓某持有的门票大部分是连号的,邓某称在售票点多次购买门票,怎么会是连号呢?”而“正常人对仅有的一场演唱会购买4000多张门票有违常理,邓某不能说清楚他在哪里买的门票,只是笼统地说在茂名和湛江,实际上茂名和湛江全部销售点的可售票都只有100多张。”

  对于邓某提交的门票原件,艺术中心及谭咏麟一方均不确认其真实性,但谭咏麟的代理人表示不申请对门票进行鉴定。艺术中心申请鉴定,但由于该演唱会门票的印刷未经湛江市税务、公安部门审批,是主办方盛典公司擅自印发,故无法进行鉴定。

  此外,被告方提供了2009年12月10日生效的深圳中院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谭咏麟的经纪公司与盛典公司已达成演出合同,盛典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艺能制作相应费用,致使演唱会不能如期举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该判决,票房收入归盛典公司所有,其负责安排及承担所有票务及与演唱会相关的票房支出及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认定自购的53.6万元门票

  天河法院一审认为,邓某支出相应对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凭票能入场观看演唱会,接受举办方提供的视听享受这一服务,故可认定邓某此时为消费者。至于邓某购买门票数量较多,总金额较大,是邓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不因此改变邓某是消费者这一定性。

  至于另外103.22万元面值的门票,邓某确认是为提起诉讼,以3折即30.966万元从他人处购买,也就是说邓某明知演唱会不能如期举办仍向他人购买门票,该损失是邓某自行扩大的,天河法院判决由邓应自行承担。

  而邓某以构成欺诈而主张双倍赔偿,但其未能举证证实盛典公司在办理该次演唱会事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的情形。

  遂判决盛典公司赔偿53.6万元,艺术中心不需承担连带责任;谭咏麟是演唱会的表演者,与邓某无建立直接法律关系,不需承担责任。

  二审:判赔84万多元“实际损失”

  邓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称消费者购买门票,即享有到期进场观看演唱会的权利,演出会流产,消费者即享有要求返还门票款及赔偿损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该债权可以转让,其103.22万元门票是其他消费者债权转让的行为,并非自行扩大损失。

  2011年12月,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对邓某称为本次诉讼而以三折价格即30.966万元从他人处购买的面值为103.22万元的票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认为“因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此类行为,故认定以其实际损失为限,判决支付30.966万元”。加上一审支持的赔偿款,邓某可获得赔偿款共为84.566万元。

  回应:谭咏麟代理人称不服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谭咏麟无需承担责任,但仍认为演唱会主办方深圳盛典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则表示保留申诉的权利。

  谭咏麟的代理人郑先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法院认定案件与谭咏麟无关,但对判决仍不服。郑先生认为,法院未对4000张门票来历进行审查,门票并非无记名债券,而门票的来源既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接受赠与,还可能是门票发行单位歇业以后“有关人员”与持票人员合作发财的“合伙经营”行为,持有门票并不意味着持票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郑先生指出,目前盛典公司已经被吊销,即使邓某获得判决支持,但也难以获得执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