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
电话专访曾推广过汪峰、何炅等专辑的资深音乐人刘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节选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问题1:我不想让你唱我的歌,行不行?
答案:以前行,现在不行了!
刘琼告诉记者,就在去年,他和高晓松、小柯等国内音乐人聊天时,大家还谈到一个共同的话题,就是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歌手的保护不够,“按国际上版权保护的惯例,著作权人都是作品的第一权利人。假设说我是一首歌的著作权人,我授权谁唱这首歌,不让谁唱这首歌,这是我的权利,其他人不能侵犯。”而当时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遭遇侵权后,是可以主张权利的,“所以去年传出旭日阳刚未经汪峰授权翻唱《春天里》时,汪峰根据这一规定做以禁止。”
而近日的《草案》一出,刘琼和所有音乐人一样,彻底傻眼了,“《草案》的意思是说,我们连遭侵权后主张权利的机会都被剥夺了。一首新歌推出三个月后,想唱的人根本不用跟我打招呼,直接给音著协(编者著:音著协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简称,现在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交钱就可以唱了。”说到这里,刘琼有些气愤,“难道它保障的只是音著协的权利?那著作人的权利谁来保护呢?”
问题2:音像制品纳入“集体管理”范畴,依据何在?
观点:“翻唱付费”为何要过音著协这一关?
依据《草案》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其他著作人的作品时,需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 这一规定同样遭到了广大音乐人的强烈质疑。之前音著协收取版权费的部门仅限于卡拉OK等公开播放的场所,如今将翻唱类音像制品纳入“强制收费”的范畴,是否合理?对此刘琼向记者解释道:“所谓‘集体管理’,仅限于没法一对一给付版权费的场所,比如你在饭店播放了我的歌,你可能没这觉悟,也没渠道给我版权费,因此需要有音著协这样的‘集体管理’来收费。”但将翻唱类音像制品列入“集体管理”,刘琼认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甚至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一种伤害,“比如有人翻唱了我的歌,他找不到我可以找我的唱片公司,规定多少钱,他都应该直接给我。需要音著协做什么呢?”
刘琼告诉记者,通常一首歌曲纳入“集体管理”部分的著作权费用,如卡拉OK版权费,音著协与著作权人的分成大约在二八与三七分之间,而非“集体管理”部分,如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保留权利,或者交给音著协代理著作权,“一句话,《草案》如果发布,相当于你的权利就没有了,全归音著协了。你之前主张权利能收到版权费,现在不光歌给谁唱你说的不算,版权费还得打个八折或者七折!”
问题3:唱新歌和翻唱老歌,歌手怎么选?
观点:成本问题可能将让“翻唱”成风
对于《草案》一旦实施可能出现的后果,许多音乐人都认为,本来就版权保护不力的原创音乐,面临的环境将更加险恶,因为翻唱的成本相比之下更为低廉。刘琼说,“如果说近10年中国原创音乐版权保护本就千疮百孔,这次的《草案》相当于一记‘致命的重拳’。”他为记者分析道,目前内地顶级音乐人一首歌曲的首次版权费在3万到10万元之间,要想将其推红,花费至少10万元拍摄MV、花费数万到十几万打榜,加上其他的宣传费用,总成本至少要50万。而相比之下,翻唱一首当红歌曲的费用又需要付出多少呢?“我操作过的翻唱歌曲,很多只要三五千元就可以,最多不会超过一万元。”如此一来,两者的差距就达到了甚至上百倍,“原创歌曲成本低的很难唱火,直接关系到歌手未来的商演行情;成本高的,你这是为谁做嫁衣呢?后来者几千元就买去唱了。”他认为,如果《草案》实施,今后很可能的情况是:“新歌手的唱片公司只要盯着最近有什么红歌,直接翻唱就行了。但没人做原创的歌坛,还算是正常的吗?”
问题4:《草案》难道就没一点积极意义?
观点:音乐将有更大的推广空间
近年国家相关部门对文化产业的调整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律的出炉屡见不鲜,包括规范影城票价、电视剧类型、贴片及插播广告时长等等,尽管也屡屡引发“管得太宽”等负面声音,但从中可以看到有关部门规范行业的决心,整体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但此次的《草案》却引发从圈内音乐人到公众几乎一致的反对声。刘琼表示,《草案》的积极意义当然存在,即在国内音乐发展道路日益崎岖的情况下,努力开拓更大的推广空间,“但它有个前提,是版权保护的各个层级都做到规范,著作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和推广,这一点国外就做得很好。已故歌坛巨星惠特妮·休斯顿的代表作《I will always love you》,翻唱自美国著名乡村女歌手桃丽·芭顿1973年推出的原版作品,“靠着前者的翻唱,后者拿到了3000多万美元的著作权费,此生无忧;前者也通过这首歌一举跨入巨星行列。”他认为,音乐当然要有更大的推广空间,但切勿“本末倒置”,“那样将毁了本就举步维艰的中国原创音乐。”本报记者 关力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