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书封面(资料图)
讯 (蔡玫 郭晶) 2009年春晚的一部小品《不差钱》,使沈鹤(艺名小沈阳)成为家喻户晓的明星。随着小沈阳的人气水涨船高,2009年12月,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作者黄先生所著的《我叫小沈阳-小沈阳成长密码》一书。然而沈鹤认为该书作者黄先生、出版商中国电影出版社、销售商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撰写、出版、发行、销售《我叫小沈阳》一书,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将上述三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沈鹤诉称,2009年12月,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作者黄先生所著的《我叫小沈阳-小沈阳成长密码》一书,该书的出版未征得其许可与授权,作者擅自在书封面及内页大量使用其肖像,且使用“小沈阳说”等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叙述,描写了其成长历程及婚姻家庭生活细节。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在未对该书是否合法出版发行以及是否得到其合法授权等事实加以核实的情况下将该书上架销售,与中国电影出版社构成共同侵权。故要求中国电影出版社停止对该书的出版、发行,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图书;中国电影出版社禁止再版印刷、发行涉案图书;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万元;要求三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中刊登道歉声明。
中国电影出版社辩称,涉案图书的稿件来源于作者黄先生,在出版前已要求作者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该书中的描写、评论及评价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性或披露隐私的语言,没有利用沈鹤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没有给沈鹤造成不利后果和影响;沈鹤作为公众人物,应尊重言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应该受到相应限制,故不同意沈鹤全部诉讼请求。
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其销售的图书来源合法,并对所销售图书没有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黄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格权系法律赋予并保护的与权利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公民还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黄先生与中国电影出版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未征得沈鹤同意,擅自使用沈鹤的姓名以及肖像用于图书出版,属于营利行为,已构成了对沈鹤的姓名权及肖像权的侵害。
名誉权是主体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现《我叫小沈阳-小沈阳的成长密码》一书的基本内容中没有失实、致沈鹤名誉受到损害的情形,且黄先生、中国电影出版社亦未在该书中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沈鹤的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中国电影出版社、黄先生未造成对沈鹤名誉权的侵害。
因中关村图书大厦对其所进图书是否侵权并无审查义务,不能认定其侵犯了沈鹤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故对于沈鹤要求中关村图书大厦在《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赔偿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销售商,在所售图书涉及侵权时,应立即停止对《我叫小沈阳-小沈阳的成长密码》一书的销售。
最后,法院判决中国电影出版社、黄先生于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我叫小沈阳-小沈阳的成长密码》一书的出版、发行;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叫小沈阳-小沈阳的成长密码》一书的销售;中国电影出版社、黄先生对《我叫小沈阳-小沈阳的成长密码》一书不得重印、再版、发行;中国电影出版社、黄先生赔偿因侵害沈鹤肖像权、姓名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95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900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对原告沈鹤的致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