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爱》编剧李亚玲发声明
陈思成与李亚玲在宣传中曾亲密互动
女物娱乐讯 北京时间4月11日晚22点42分,《北京爱情故事》编剧李亚玲在其微博中发布了一份关于和陈思成《北京爱情故事》纠纷的声明。声明中指出其之前在微博上发布的有关言论并非是对陈思成的诽谤和攻击,而是向公众说明陈思成“北爱九成以上的剧本是我自己亲自操刀的”言论不是事实。李亚玲也在声明中出示了关于《北爱》版权纠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并称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宜。据悉,此前李亚玲曾连续发表多篇博客,直指《北爱》导演、编剧陈思成言论不负责任,并存在拖欠稿酬现象,愤怒表示以后不会再合作。两人此后更是在微博上互骂,矛盾进一步升级。
关于和陈思成《北京爱情故事》纠纷的严正声明全文如下:
我和陈思成关于《北京爱情故事》的纠纷本质上是版权纠纷。我一直在微博上发布的有关言论并非是对陈思成的诽谤和攻击,而是向公众说明陈思成“北爱九成以上的剧本是我自己亲自操刀的”言论不是事实。他的这些言论对我这个合作编剧才是一种诽谤和侮辱;
至于版权纠纷的是非,我与陈思成都口说无凭,只有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才最有说服力。
虽然我和陈思成之间并无合同,但目前我有以下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
1.2010年3月25日,陈思成在看完我创作完的40多万字的北爱初稿剧本后非常认可,给我快递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亲笔所书的“授权声明”,该声明白纸黑字地写明:“《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系我与李亚玲二人联合创作,现本人授权李亚玲前往四川省版权局办理版权事宜。”试问,如果陈思成对我的初稿不满意,如果我的初稿只有不到10%的价值,他会给我出具这样的授权声明并委托我去办理版权事宜吗?这份陈思成亲笔所书的授权书原件现存档于四川省版权局。如有必要,我会请我的律师前往版权局核印复印件;
2.四川省版权局于2010年4月5日给我核发了《北京爱情故事》的版权证书,证书号:21—2010—A(7157)—0177。证书上明确载明著作权所有人:陈思成、李亚玲。而在法律关系上,版权证书上的署名的先后顺序与版权所有人拥有的版权份额无关,即虽然作者署名方式是陈思成在前我在后,但我二人在法律上对北爱拥有的著作权是同等大小的,我们任何一方都不具备单独处置剧本的权力。这个对剧本的处置,包括修改和用于拍摄电视剧等商业用途。即我二人任何人都无权单独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关北爱的版权协议,未经对方许可亦无权对剧本进行修改;
3.陈思成与投资方签定北爱剧本的版权合约是在2010年8月9日,但本人并未参与该合约的谈判,该合约上也并无我本人的签名;我和陈思成只互相口头授权过对方可以约谈自己熟悉的资方,并没有授权对方可以单独与资方决定稿酬等重要权益的权利,更没有授权对方可以单独与资方签约的权利。陈思成单方面与资方签定的北爱版权合约从法律上来说属于无效合约,其行为构成对我这个版权共有人的侵权;
4.陈思成是在与资方签定合约并拿到定金之后,于2010年8月中旬才赴廊坊某会所闭关、在我的初稿基础上修改剧本。这一基本事实其本人2010年8月的微博可以证实,其本人在廊坊某会所的入住登记也能证实;但陈思成对剧本进行修改并未取得我的授权,他单方面对剧本的修改也是对我这个版权共有人的侵权行为;
5.虽然陈思成在签约后和开机前,又对我们共同拥有版权的、由我主笔完成的剧本初稿进行了修改,但在法律层面,这次修改并不影响我对版权的拥有,更不能削减我对版权的拥有份额。因为他的修改是在我二人注册了版权的剧本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事实上属于侵权行为的单方面修改剧本的行为,更不能成为他将北爱剧本说成他个人作品的理由;
6.我在2010年12月11日之前,并未收到过陈思成一分钱稿酬,他也未承担哪怕一分钱的本人创作剧本的成本,相关采访和资料收集等创作成本都由我个人自行承担。我并非他雇佣的枪手,而是出于朋友情义就先行创作了40多万字的剧本,独自承担了前期创作的所有风险。正是基于我这一重大贡献的事实基础,陈思成才会给我出具亲笔授权书、让我完成版权注册。陈思成现在否认我是他的合作伙伴,认为我不过是他请来写剧本的、他不过是委托我按他的创意进行创作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他个人对我二人共同创作北爱剧本的合作性质的认定,没有丝毫法律效力,对我也没有丝毫约束力。版权证书能证明我和他的合作性质系“联合创作”而非“委托创作”,所以我并非只能享有署名权和获得稿酬权,而是和陈思成共同享有对北爱剧本的同等著作权;
7.依据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陈思成关于北爱的创意并不享有版权,只有创意的载体即完稿的剧本才享有版权。何况北爱剧本的创意我本人亦有重大贡献,比如剧本的核心创意——通过男女主角们对“面包与爱情”的选择与较量来展示个体的成长和对人性的思考;以及“面包买爱情”的核心情节都系我个人的贡献(我已公布剧本为证)。北爱的最初创意雏型来自李晨,而成型的北爱剧本的创意是李晨、陈思成、我以及其他先后参与本剧本创作的枪手编剧们的集体智慧,其间经过了每个参与者的修正与调整。陈思成无权因为自己最早约请其他枪手创作过一版不成熟的北爱,就将现在的成品北爱的创意全部据为己有;同理,他也无权因为自己最早约请枪手创作过一版不成熟的北爱,就将后来已注册过版权的、受法律保护的北爱剧本版权归于个人一人所有!我是北爱无可争议的版权共有人,陈思成的言行勿庸置疑地损害了我这个版权共有人的权益;
8.鉴于上述事实,我在微博上宣称陈思成“过河拆桥忘恩负义颠倒黑白”,是基于事实基础做出的个人评判,我在微博和博客上的言论,并未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更不构成诽谤,而恰恰是对其侵权行为的正当防卫;
最后,希望关注此事的媒体朋友或网友,能看清本纠纷的法律本质,采访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则我与陈思成的孰是孰非就有了公断!
我现在没有诉诸法律,是因为陈思成在侵权行为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为我在片头署名了编剧,并最终支付了在我的容忍范围内的稿酬(本次稿酬的分配比例,仅代表本人在此次北爱剧本的商业使用中的承受底限,并不能成为从法律上判断我与陈思成拥有的版权份额的依据,本人依法享有和陈思成同等的著作权权宜,任何人包括陈思成未获得本人授权,都不可对北爱剧本做出任何商业用途性质的处置);而我今年家中遭遇不幸,父母双亲皆患重病,两个孩子又年幼多病,我作为一个没有签约公司、没有经纪团队、没有粉丝的独立编剧,在众所周知的现有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下,我实在没有精力去与一个靠北爱一炮而红的、炙手可热的明星打“持久战”。但若陈思成有进一步的侵权行为,我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宜!
(新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