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工委与流行音乐学会就《著作权法》联合发声

2012/4/12 18:41:2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后,引起了整个音乐产业的巨大震荡,昨天下午,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共同举行记者通气会,联合发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6、46、48、56、59、60、69、70、72条等有关条款的9条修改意见。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后,引起了整个音乐产业的巨大震荡,昨天下午,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共同举行记者通气会,联合发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6、46、48、56、59、60、69、70、72条等有关条款的9条修改意见。除了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第46条和第48条,修改意见还提出,希望将第60、70条整条删除。谷建芬、小柯、宋柯、刘欢等超过40名音乐界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

  46条48条得修改

  通气会上表示肯定这次的修法有进步的地方,也感谢国家相关部门对著作权法的推进。但里面有一些很不恰当的地方,会对音乐版权产业造成很大的影响。修改意见认为,应将46条中“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中的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唱工委和流行音乐协会的发言人、唱工委副理事长周亚平指出,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推广人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3年以上。而46条将使得唱片公司不再肯拿出钱去推广某位艺人、某个作品,音乐传播市场将会迅速萎缩。

  60条70条整条删

  修改意见中指出,应当将《草案》第60条和第70条全部删除,在第59条中补充“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家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管组织的设立上引入竞争机制。

  《草案》第70条中提到,“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后,如权利人提起诉讼,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唱工委副理事长周亚平指出,“这是最厉害的一颗深水炸弹,我们要求这一条必须删除,没得商量,否则我们所有唱片公司和音乐人集体退会(音著协)。”周亚平表示,对于维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是必须的,但中国针对维护音乐人利益的,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不够合理。而这一组织在多年的管理中,曾被多次诟病。

  针对第69条“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业界也呼吁应增加对互联网运营商删除受侵权作品时间的限制、明确互联网平台何为“应该知道”的界限。

  需要尊重和资金

  对于此前“《草案》46条、48条是为了防止唱片公司的垄断”的说法,通气会上透露的数据称,被网络盗版音乐打击得严重萎缩的音乐内容产业,依靠每年不到8亿的产值,支撑着超过300亿的无线市场和网络音乐市场,支撑着超过上千亿的卡拉OK市场,音乐权利人得到的版权收益不足整个音乐产业的2%,强势渠道传播方占音乐市场份额的98%。

  中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著名歌手刘欢表示很担忧:“现在网上有各种词汇去形容这个草案,一点都不过分,对音乐圈而言就是灭顶之灾。对创作者的积极性是彻底抹杀,创作者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一定活下去的资金,这是音乐人应该光荣地拥有的,而不是像现在,被无情地剥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