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远征资料图
“向前进,向前进,战士的责任重,妇女的冤仇深。”无论是电影还是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家喻户晓,吴琼花和洪常青的艺术形象深入人心。然而历经半个世纪,“《红色娘子军》之父”,已是耄耋之年的电影剧本作者梁信为争著作权,将中央芭蕾舞团(简称中芭)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5万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被告:本案适用法律 没10年期限
上午9时,西城法院门口聚集了十余位记者。
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梁信的女婿女儿冯远征、梁丹妮夫妇委托两位代理人出庭。被告中芭则由一位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应诉。
今年87岁的梁信表示,中芭1993年曾与其就《红色娘子军》剧本使用达成10年许可协议,并一次性支付5000元稿酬。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梁信要求与对方协商续约未达成一致起诉中芭,要求对方未经许可不得演出该剧,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代理人认为,中芭并没有侵犯梁信剧本的表演和改编权,至于对方所说的著作权根本不存在。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不适用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表演和改变许可合同,说与梁信达成的是转让合同也不适用。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的《著作权法》,其中没有10年期限,而是原作者去世50年为限。
被告反问,原告在2004年9月15日给中芭领导写祝贺信,“我们认为梁先生已经清楚自己的权利已经全部转让。双方都是文化人,非常清楚所签协议不是许可合同,更没有许可这两个字。”
对于被告的说法,梁信的代理人一字一顿地说,199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著作权使用许可,因为当时法律没有著作权转让意思的条文,对方不可能作出这样的合同表示, “双方合同中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就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还在继续。
记者庭前采访了冯远征和梁丹妮夫妇。谈及梁信,梁丹妮难掩悲伤,“老人在广州,身边离不开人,走路要靠拐棍。每次谈到作品,他总避讳《红色娘子军》 ,听人提到双手都会颤抖。”
对话当事人
约定使用10年 付5000元报酬
FW:老爷子知道今天开庭吗?
冯远征(以下简称冯):他让我们全权办理,我们没敢告诉他开庭的事。快九十的人了,怕他过于激动。
FW:这次开庭,你们准备了哪些证据?
冯:当年中芭李呈祥团长写给我岳父的亲笔信,其中有10年有效期的约定。当时约定一次性支付10年使用费5000元。合同里还注明,其宣传海报和说明书要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改编”。其实他们有些海报和说明书也没注明。现在算算,他们演了2500场,合着一场才有2元钱版权费。那时我岳父不太懂法律,签协议时只是加了一句“如果文化部有新的规定,应该重新商议协议”。
FW:2003年就到期了,为什么现在才起诉?
冯:前后协商了4年,因为得不到尊重不得不打官司。
FW:为什么说得不到尊重?
冯:他们去拉斯韦加斯(赌城)商演,让我岳父很伤心。
不是职务作品 改编“芭蕾”被瞒
FW:当时是指派的创作任务吗?
冯:和很多经典作品不一样,《红色娘子军》不是职务作品。当时岳父是到海南,根据当地故事在1961年写成了《红色娘子军》剧本,投稿到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谢晋导演1961年拍成电影。
FW:改编成芭蕾舞剧,您岳父知道吗?
冯:中芭在1964年改编剧本没通知我岳父。据岳父讲,他得知作品被改编,是有关领导看过不满意,要他们去体验生活,才找到我岳父。
FW:后来怎么签的协议?
冯:1991年出台《著作权法》,中芭找我岳父签协议。当时丹妮不在老人身边,但建议他找懂法的人看看。老人碍于面子,就和对方签了协议。直到2009年,中芭成立50周年庆要出《红色娘子军》的纪念邮票,需要我岳父授权才又来找我们。当时丹妮说先谈谈剧本授权吧,对方态度特别好,说中芭是国有单位,不差钱。
再谈对方说你们要起诉就起诉吧。这之后4次调解,我们要求团长出面,他们都称团长在国外,可是晚上我们就看见团长在娱乐新闻中谈《红色娘子军》的创新。
FW:如果对方提出法庭调解,你们会同意吗?
冯:我们是调解4年没结果,才无奈起诉。
FW:那就是你们不同意了?
冯:也不是,我们要先把版权收回来。我们也不愿意看到红色经典失传。我们同意和解,但是东西拿回来,你得先让我焐热一会儿,再说给不给你吧?
上午追访
记者上午致电中央芭蕾舞团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红色娘子军》版权纠纷,芭蕾舞剧团在法院没有判决前,不做任何评论。”
记者在中央芭蕾舞团的官方网站“经典剧目”中,发现《红色娘子军》一页的介绍中,并没有剧作者及剧本出处,只有编导、作曲和舞美设计等人员的名字。
文/实习记者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