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卖房10年讨200万拆迁款 涉案房产属性特殊

2012/5/17 17:33:5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10年后,得知后任房主邱女士因拆迁取得200余万元的补偿款,曹颖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前两次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拿回拆迁款。曹颖认为,曹先生卖房给邱女士是“恶意串通”,邱女士无权取得该房屋拆迁利益,要求返还拆迁款。

曹颖资料图

曹颖资料图

  10年前,演员、主持人曹颖以12万元卖掉自己的房产,此后房子又被转卖。

  10年后,得知后任房主邱女士因拆迁取得200余万元的补偿款,曹颖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前两次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拿回拆迁款。今天下午,此案在大兴法院二次开庭。

  据了解,此次开庭将围绕曹颖是否为合法物权主体进行质证。邱女士的律师说,“如果她能拿出物权证明,那我们就要求法院审核,她到底是不是那个村的农民?如果不是,她又是怎么能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的?”

  房屋拆迁后 官司不断

  2003年7月,邱女士花19万从曹先生手中买来大兴区一处房屋。直到2010年拆迁,她一直在此居住。邱女士说,买房时她就听说,曹先生是从曹颖手里买的房。

  2010年7月,邱女士以被拆迁人的名义,获得200余万元拆迁款。“想不到,风波就此不断。”邱女士无奈地说。

  2010年11月及2012年2月,曹先生的妻子两次诉至法院,分别以“曹先生和邱女士有不正当关系才将房屋赠予”、“房子未经原告知晓卖予邱女士”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买卖协议无效,邱女士返还拆迁补偿款。

  邱女士的代理人孙律师表示,法院认定邱女士和曹先生之间并无不正当关系,房屋确属买卖,第一起诉讼以原告撤诉结案。第二起诉讼,法院以邱女士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集体户口为由,认定双方协议无效。但同时,法院也认定曹先生并非该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民,也不是合法的物权主体。

  为拿拆迁款 曹颖两打官司

  2011年9月,曹颖以涉案房屋“合法物权主人”的身份,将曹先生和邱女士诉至法院。

  曹颖诉称,1998年,她拥有北京市大兴县太和乡(现为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并持有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2002年4月,曹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之后卖给邱女士。

  曹颖认为,曹先生卖房给邱女士是“恶意串通”,邱女士无权取得该房屋拆迁利益,要求返还拆迁款。

  “我们刚领完起诉书,还没开庭,就被告知曹颖只告曹先生。”孙律师说,曹颖起诉曹先生买卖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后,又起诉曹先生和邱女士讨要拆迁款。

  “下午开庭,我们希望通过质证确认两点,曹颖是不是合法的物权人,她所谓持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怎么得到的。据我们了解,曹颖不大可能是大兴农民吧?”孙律师说,此前诉讼,曹颖一直没有拿出过有力证据,“这是关键证据,如果不能得到法院确认,曹颖就无法分到拆迁款。”

  对话买主

  牵进连环官司 都是钱闹的

  FW:下午是第三起官司吧?

  邱女士(下称邱):是啊,都是这200万弄的,不得安生。第一起官司纯属无中生有,第二起官司法院认定我和曹先生都不是合法的物权主体,合着买卖双方都不合法。这就成了连环官司,曹颖卖了10年房了,现在站出来起诉曹先生,胜诉后又以“恶意串通”起诉曹先生和我,证据之一就是法院的胜诉判决。

  我觉得,他们俩才是恶意串通,为的就是我手里的这笔拆迁款。

  FW:说他们串通,你有证据吗?

  邱:据我了解,曹颖和曹先生私下关系甚好,但他们是否是亲戚,我无从查证。

  FW:你当初是怎么买的房?

  邱:当初曹颖卖房子时,面积也就200平方米出头。我从曹先生手里买下房子,在拿到准建证后,又加盖了120多平方米。拆迁补偿款也是按最后的面积核算的。

  身份经过审核 曹颖要钱不可思议

  FW:发放拆迁补偿款时,有没有对业主身份进行审核?

  邱:当然,我的身份经过拆迁办层层审核,如果哪条不符合了,政府也不会把钱打到我的账户。

  FW:法院判决你和曹先生的买卖协议无效,您对这笔拆迁款将来的去向怎么看?

  邱:法院虽然判决我与曹先生的买卖协议无效,说我不该拿拆迁款,但我觉得我的身份没有问题。而且买房后,经过翻建,我又住了七八年,拿钱合法合理。再说,曹颖就是这个村的农民吗,她就有合法的身份吗?卖房10年了,中间又倒了一道手,曹颖现在起诉索要全部拆迁款,不可思议。你说,她缺钱吗?她想要,就要拿出合法证据。

  释疑

  宅基地只能在村民间转让

  北京市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仲凯介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接受和转让均需在本村村民间进行,而且应该是符合本集体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非本村村民购买取得宅基地,一般来说不符合法律规定。

  文/记者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