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首度被指控有罪

2012/6/28 18:33:5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2011年8月19日,万州区电视台广告员王勇举报刘江涉嫌敲诈勒索,刘后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

电视台虚假广告泛滥(资料图)

电视台虚假广告泛滥(资料图)

  本报记者 洪克非

  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 首度被刑事指控

  案件审出多项全国“第一”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2012]万检起字第422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多个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如清苏肺宁胶囊、扫日劳清肺止咳胶囊)广告,多个广告都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的处罚。随后,该台继续播放虚假广告;被告人向裕新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直接负责该台广告工作,明知存在虚假广告宣传,仍签播。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勇明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承接;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文作为广告主,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同时在万州区对广告商品进行销售;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谋取非法利益179万元,情节严重;广告主徐文谋取非法利益91万多元。

  检方认为,身为直接主管人员的向裕新和该台广告人员王勇,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而广告主徐文利用广告销售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应追究刑责。

  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

  庭审中,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的诉讼代理人对指控有异议,认为其所播出广告有夸大成分,但不构成犯罪。

  向裕新表示,万州区电视台经费不足,需要广告创收,而该台20年来都是这样发布广告的。他含蓄地指出,所播广告上面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有主管部门重庆市电视总台的监督。“他们并没有指出我们播放有违法行为。”

  颇有意味的是,该台广告员王勇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而被检方视为广告主的徐文则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业务员,不是广告主,同时称自己没有90多万元非法所得。

  检方认为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600多页证据,证实被告单位播放了虚假广告,并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两次因播放夸大违法广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13次被工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对这1600多页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异议。

  一个例证是,该电视台对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苏肺宁胶囊”的宣传。厂家的药品说明书载明:产品主治:清热,祛痰,镇咳,平喘。用于肺内感染、慢性支气管炎、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呼吸道感染等。而控方提供的从被告单位提取的视听资料证据——在2010年9月16日至2011年3月所播广告宣传的功效是:包括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肺心病、尘肺、烟肺、肺结核、肺癌,并说胶囊效果好,吃一个疗程,可以消除肺气肿、肺心病的症状,不用3个疗程,终生告别肺病。

  公诉机关还指证电视台人员为逃避虚假广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未将他们播出的内容拿去审查,而是以其他方式蒙混过关。

  向裕新辩护人则称:许多广告的播出单未经向裕新签字就播放了,广告内容夸张是目前众所周知的现象,只要不超过公众的容忍度,不能视为虚假广告。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轮回

  庭审结束时,王勇的家属抱着他嚎啕大哭。而在半年前,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职业打假人刘江(又名黄勇)的家属,也曾经晕倒在该法庭上。

  今年46岁、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刘江,在四川省颇有名气。因曾与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叶光等人数度联手,有“成都民间打假第一人”之称。

  2011年8月19日,万州区电视台广告员王勇举报刘江涉嫌敲诈勒索,刘后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

  2011年年底和2012年2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遂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随后,刘江分别安排被告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刘江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事后,刘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刘江案审理中,刘的辩护律师罗秋林将举报信寄往公安部,称300多家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根据法院判决认定,刘江在打假期间,利用举报违法广告的方式,向300多家电视台“索赔”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那些提供证据证明刘江等人有罪的电视台,也证明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案子结束后,我向法官提出了质疑:为何打假人被押到了法庭上,而发布(虚假广告)者却逍遥法外?这样的判决会让虚假广告更加泛滥。”罗秋林称,一位法官立刻告知,已经有一名电视台广告负责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其实,去年7月刘江案第一次开庭时,重庆警方派员旁听,很快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调查。

  “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反映了更多问题。”罗秋林称,打开电视,到处充斥着令人恶心、充满欺诈、吹得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以前是5部委联合治理,后来是10多个部委上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多地方电视台对非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播出,仍然有恃无恐。此次电视台被指控虚假广告罪的庭审中,多名证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反证了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以至于违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

  罗秋林说,他们已经寄送了几百封举报信,向本案涉及的309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工商、广电、公安、药监部门控告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寄信提请检察机关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对虚假广告的监管渎职责任。

  虚假广告案中没有一个赢家

  罗秋林等人的举报已得到重庆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回应。在此次电视台及相关人员被指控虚假广告罪的庭审中,被判有罪的职业打假人刘江也被检察机关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交了证言。

  因工作关系常在各地出差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团队的电脑硬盘中,有数百个小时的电视台违法广告资料,涉及几十个市县电视台。

  一直关注此案的湖南南华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指出,此举可能拉开消费者以刑事诉讼手段维权的大幕,而由刘江案到此次电视台及相关人员被诉虚假广告罪一案可以看出,圈内的生态链清晰可见:从电视台做虚假广告——刘江收集虚假广告证据——举报电视台虚假广告——电视台给钱——电视台举报刘江敲诈勒索——刘江被追究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电视台、向裕新、王勇、徐文等被追究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另一位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打假人刘江被判有罪,在于警示公益维权的限度不能超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限度,而此次指控电视台违法,则体现了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如果只追究打假人的过当维权,而不惩治发布虚假广告的源头——一些违法的媒体,则会令虚假广告继续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