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因认为合同到期后,自己的肖像继续被使用,演员汤加丽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被判赔偿10万元后,两家公司提出了上诉。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汤加丽起诉称,2006年至2008年,她分别先后与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和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同意将自己的形象用于减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的产品宣传,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代言期限为2008年10月底截止。然而,汤加丽于2011年3月初发现,在多家媒体上,两家公司继续以她的形象大肆发布“果茶抽油瘦”的产品广告。因此,汤加丽要求判令两家公司停止对她的肖像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汤加丽的肖像侵权行为,在《法制晚报》、《北京晨报》上向汤加丽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昨天上午此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法庭上,两公司指出,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不是美诺公司委托发布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