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润东(资料图片)
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演艺、代言酬金未获支付,何润东将老东家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当然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当然公司支付何润东50万元后,该公司提起了上诉。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
何润东诉称,与当然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了代理关系。合作期间,当然公司代理其与多年客户建立了演艺、代言业务关系,当然公司在扣除代理费用后,再支付给他。2011年9月15日、22日,确认公司收到悠哈代言酬金,应向其支付50万元酬金。但当然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当然公司称,合作期间何润东单方声称终止公司的独家签约经纪关系,并多次私自参加商演活动,构成违约;同时,对账单并无支付时间和方式的承诺性,且截至一审时,与悠哈代言尚未结束,何润东无权要求结付尾款。何润东私自参加商演,应将代理费支付给当然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何润东与当然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从事演艺、代言活动,当然公司应按约定比例支付酬金。对于当然公司提出的何润东单方解除合同并私自参加商演、代言,及私自收取演艺酬金问题,不影响涉案款项支付。最终判决当然公司支付何润东演艺、代言酬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然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认定混乱;对涉诉款项付款时间认定错误;并强调何润东应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