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藏毒事件
新闻报道
2004年11月6日凌晨5点30分左右,应采儿与朋友驾车驶经九龙塘金巴伦道49号时,遇到警方设障检查,及后以涉嫌藏毒罪名将应采儿拘捕,经回警署调查后,其被获准以1000港元保释离开。2005年3月14日,此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7号庭开庭聆讯,应采儿否认控罪,因辩方律师提出证物并没有提取指纹验证,要求押后再审。法官判令此案于6月22日再次开庭审判。应采儿获准以五千元保释。2005年6月22日,案件编号KCCC 14445/2004的藏毒案再次开审,经过审讯后,2005年6月28日,法院裁定应采儿罪名不成立,获当庭释放。
千元保释外出
警方在车上发现一包相信属她所有、重 0.8克及市值 100元的毒品“ K仔”(氯胺酮),以藏毒罪将她拘捕。经带署调查后,应采儿获准以1000元保释外出,下月16日返警署报到。应采儿被捕后据称已返回跑马地家中,一直未见露面。根据《危险药物条例》,任何人管有、吸食、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100万元及入狱7年。
被怀疑“做贼心虚”
做贼心虚图将粉末抛车外
凌晨5时30分,平治驶经九龙塘金巴伦道49号对开时,遇到警方的路障截查。消息称,当警员上前调查时,应采儿表现得惊惶失措,有人疑“做贼心虚”,企图将身上一包粉末抛出车厢外,但被警员看到,立即喝止。警员其后将车上 4人分开盘问,应采儿显得支吾以对,经调查后被警方以藏毒罪名拘捕,馀 3人则相信与案无关,获准离去。
事件结果
女艺人应采儿涉嫌藏毒罪,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获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质疑,被告何以会在警长目击下把毒品抛下,又指证人分别将案情描述为三个不同版本,前后矛盾。他不排除证人作供时加上自己的揣测,故未能在完全没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判应采儿有罪。
三名人格证人撑应采儿
辩方没有传召证人出庭作供,但向法庭呈上多项文件证明应采儿的背景及品格,包括在台湾及美国纽约市的没有犯罪证明,以及三封人格证明信件,三位人格证人指应采儿来自严格的家庭,其父母是品格高尚的生意人,而应则是受尊重的年轻女子。
辩方又呈上一医生报告以证明应采儿没有吸毒的习惯。报告指在去年十一月九日至今年三月期间,应作了十七次的毒品检验,每次也得到阴性结果。而尿液样本是在护士陪同监察下取得,没有作弊的可能。撰写报告医生又指作为应采儿的家庭医生,在这三年期间,从相处及观察其身体状况下也不认为她是吸毒者。
医生证明应并非吸毒者
裁判官马保华在判决此案时特别关注三个地方。他指要是被告手中若握有毒品,她为何要打开车门后才把毒品扔下。当时被告与警长虽然隔着玻璃,但距离非常近,他怀疑在此情况下被告会否把毒品丢下。
而证人陈国基警长在证人口供、补录证人口供和在庭上作供时,对被告在车上的手部动作有不同的版本,陈警长对此直认不讳,承认自己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