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引激辩 警方仍未公布受害人年龄

2013/2/28 17:16:2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褪去所有的光环,李双江也是一个普通的父亲,他同样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这个具有社会普遍性的“成长的烦恼”。”  发现李某是李双江之子后,舆论一片哗然,今天针对李某以及李双江夫妇教育方面问题的批判,与前年的论调并无二致。

李双江之子涉强***案

李双江之子涉强***案

  把脉李公子的家教问题

  孩子的家庭教育比重远远大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当前家长教育上通常会犯的一个通病就是过分重视孩子的知识教育,忽视人格的培养。

  特约撰稿|沈珏熠

  2月26日,“李双江危机”引发了一场教育人士关于“家教”的讨论。

  对话嘉宾——

  丛倩祯:沪上知名早教专家,上海电视台少儿频道常年特邀专家;

  常智韬:沪江网副总裁,用民主的方式培养出一个上哈佛的女儿;

  李文道: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心理系副教授、心理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家庭教养研究中心副主任。

  丛倩祯:李双江的儿子是“家庭教育的失败”,父母不能把孩子的成长分为阶段性,家庭教育更多的是要看孩子的长期发展。如果我们有长期发展的眼光,就会用另外一种心态来对待孩子的成就和能力,他有这些成绩是因为努力付出的结果,这样就不会在他这个成就之外,让他觉得他是与众不同的孩子,以至少了一份对自我认知的了解。

  在家庭教育当中,父母一定要以一个常态的心态来看待孩子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不管表现是否优秀。孩子有了优点的时候,要鼓励孩子胜不骄,如果孩子没发展好,可以让他慢慢来。如果孩子有了成绩,我们告诉他,我们还要去完善社会、人际互动、情商品格方面的地方,而不是为所欲为,没有边界了。

  孩子的家庭教育比重远远大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父母是非常重要的引领者,该如何扮演好角色呢?引领要有底线和度,如果这个度拿捏不好,有时会过分限制了孩子的发展,而现在李某就是太没规则了,他成长过程中所有的事情都是爸爸在帮他收尾,去承担责任。尊重和规则应该是并行的,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为,是需要父母在这个事件的过程中让他感受到的。李某现在一定是在这个过程中,父母没有给到足够的引导。

  李文道:目前没有资料证明李某的学校教育情况,但可以推测李双江和梦鸽的影响力很大,这样孩子在学校也可能处于一种超学生状态,即使犯了错误,老师们处理措施可能也会比较宽容,这样无形中失去了让孩子从错误中学会承担责任的机会,在一些虚幻的光环下,自我膨胀。

  当前家长教育上通常会犯的一个通病就是过分重视孩子的知识教育,忽视人格的培养。比如学龄前的孩子,父母热衷拼比的是孩子识了多少字,会弹钢琴,会画画,而对一些简单的生活技能和人际交往并不重视。

  社会教育往往是事后监督,而家庭教育是预先防止。我相信李双江老师在孩子出事之后肯定是希望管好孩子的,但是这个时候孩子处于叛逆的青春期,之前没有打好基础,现在再去纠正就很难。很多孩子出问题,往往父亲都是最后一个知情者。

  常智韬:“坑爹”其实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说明父母因为儿子的教育出现问题而遭罪了,家庭教育并不是说只有父亲才要负责,家庭教育是父母双方的责任。这个事情和教育方式,是“虎妈”还是“猫爸”,是“温柔”还是“严厉”其实是没关系的,父母不重视道德教育、品德的培养,孩子都会出问题。

  面对孩子的逆反以及代沟,家长该怎么办?逆反是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很正常。家长应该理解。在孩子的不同成长阶段,家长要主动找到与孩子正确沟通的方式。孩子与家长见要保持平等的交流,要有针对性的交谈,而不是老生常谈的一些问 题。在时间、节点、话题、方式上都有讲究。

  但切记,宽容绝对不是纵容。

  如果李双江在国外

  如果在美国,李双江之子第一次犯事儿后,美国人的处理方法可能是罚他在社区里做志愿者,扫扫大街或做些社工什么的。如果在英国,李某的事儿可能不会轻易被捅出来;即使被捅出来,被揪住“痛打”的也不会是他儿子……

  撰稿|刘 迪 实习生|曹诗馨

  美国:机构矫正+社区矫正

  美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治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为专门机构的矫正,一为社区矫正。

  专门机构的矫正,就是成立专门用于教育、感化犯罪青少年的机构,称为训练学校。训练学校关押的都是情节较为严重、犯罪影响较为恶劣的青少年,因此管理十分严格。为了实现矫正目标,大多数训练学校都有心理治疗、教育和职业训练制度。在训练学校中,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可以有机会得到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宗教教育等,并参与到学校中的文体活动与志愿者活动中。有些训练学校还采取了“家庭制”,在监舍中设立“父母”角色,“父母”们用各种创造性的方法为青少年改善生活,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并以“家庭教育”的方式让迷失了方向的青少年重新社会化。

  社区矫正,又称为以社会为基础的矫正。这种方法与训练学校不同,不需要将青少年限制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进行教育与矫正,而是将其投入到社会中,用各方力量来教育感化之,使之从善如流。社区矫正适用于情节较轻的青少年,假释、缓刑与转移措施是在社区矫正中经常会见到的方法。

  青少年犯罪人的假释与缓刑在美国非常普遍,如果表现良好,青少年犯罪人可以在假释官或者缓刑官的监督下回归社会接受教育。

  转移措施则是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仅仅只是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从刑事审判中转移出来。因为对于情节轻微或是仅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而言,直接将他们送至刑事审判或是训练学校进行矫正适得其反,=让他们脱离同龄人而接近有着同样犯罪情节和犯罪倾向的人,非但对矫正没有帮助,甚至会让他们犯下更严重的罪。

  那么美国社会是如何用各方力量来进行社区矫正的?在美国民间,有三种主要场所承载了这样的使命:团体之家、养育之家和森林营地。团体之家主要是为青少年犯罪者完成从限制自由到融入社会的过渡。一些州的团体之家中由成年人或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监督指导,并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与知识水平,让他们在走上社会后获得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养育之家则是由志愿者组成的“家庭”,接收的是那些自己的家庭不适宜进行教育的青少年。在养育之家中,青少年们在享受到家庭般关怀的同时也得到了指导,同时也有一定的纪律,有利于他们的矫正。森林营地则是建在野外的青少年矫正场所。

  英国:未成年人屡犯,父母或被公诉

  在英国,未成年人屡犯,其父母会面临罚款或被提起公诉。

  英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和执行步骤。视案情的严重程度和涉案少年的成长背景,执法机关会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参加指定的父母教养课程,或要求父母与政府从事青少年辅导的社工合作,与子女签订协议,三方共同努力矫正涉案少年的不当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法院会签发教养令,勒令涉案少年父母必须让其子女做到的事和必须禁止的行为。如有违反其父母将会面临罚款或被提起公诉。

  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方法矫正多于惩戒。政府设立专门的社工部门,对犯罪青少年及其父母进行长期的辅导、监督和服务。法律规定媒体不得披露涉罪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身份,报道中只可以用代名。并设有单独的机构供未满18岁和18-25岁的年轻人服刑,和普通监狱犯人分隔开,最大程度上保护年轻人能够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国:各省都有“青少年所”

  在国家立法层面,其法律依据可追溯自1945年的《未成年犯罪人法令》。警察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三种情况出现:证据不够不起诉归档,证据足够但罪轻要求他赔偿,严重的交由儿童法院处理。未成年人可以关押,16岁以下不能关押除非没有遵守司法要求,13岁以下不能有刑事起诉。对低龄化儿童违法的,可以到特殊场合隔离开来进行教育。

  在教育层面,教育部和学校负责人合作建立“校园事件跟踪和警报系统”,预防校园暴力事件。

  在社区层面,法国社区设立了各种未成年人接待中心或服务所,发挥着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作用。2004年以后,法国各省成立了“青少年所”,向这些群体提供卫生、社会、教育和法律服务,并负责解决心理和生理疾病问题。

  日本:出现严厉处罚低龄犯罪者倾向

  日本对少年犯的矫治基本有两个过程。

  第一,经家庭裁判所判决后送入矫治机构。矫治机构包括刑务所(监狱)、少年刑务所(少年监狱)、拘留所、少年院、少年鉴别所、妇女辅导院等。上述“少年”一词,在日本法律中指20岁以下青少年。上述矫治机构中的刑务所、少年刑务所、拘留所为刑事设施,而其他设施被称为“社会复归促进中心”。上述“少年刑务所”主要收容青少年受刑人员,不过现在有的地方也收容26岁以下人员。“少年鉴别所”收容对象是那些有等待家庭裁判所审判的少年。他们在那里接受调查、观察。

  第二,当青少年刑满释放后,他们一般不能直接回归社会,而是要经过一个“更生保护”过程。所谓“更生保护”,是指对犯罪者以及不良青少年进行各种指导、援助,让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在这期间,释放人员在家庭或政府有关人员的协助下,接受监督。政府向其提供饮食、医疗、住宅、工作等帮助,促其回归社会。

  195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更生紧急保护法》,为防止犯罪分子再犯,向他们提供回归社会的紧急适宜的援助,如生活指导、医疗、住所、饮食等。该法规定这些事项均为国家责任,建立了观察保护所,并设立了民间团体更生保护会。1995年日本制定了《更生保护事业法》,继承了上述《更生紧急保护法》的精神。

  其后,尽管日本青少年犯罪率下降,但犯罪者年龄则呈现低龄化趋势,同时青少年实施的重大杀人事件增多。1997年日本神户市曾发生一起有2名小学生死亡、3名身负重伤的杀人事件,罪犯竟是一名年仅14岁的初三学生。这一事件被称为“神户连续杀伤儿童事件”。此后至今,日本社会恶性犯罪仍然不断,例如1999年山口县母女二人被害事件、2008年埼玉县初三女生刺杀父亲事件等,其犯行均为未成年的“少年犯”。

  上述重大杀人事件的犯人都是低龄青少年。例如前述“神户连续杀伤儿童事件”,罪犯手段残酷,杀人过程也十分隐蔽。罪犯把受害者头颅放在学校门口,并模仿漫画人物署名为“酒鬼蔷薇”,向报社投递挑战书,事件侦破后,震惊整个日本社会。

  为防止青少年犯罪恶性化、低龄化,上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推动法律改革。2007年11月1日新少年法实施,该法将惩罚年龄降低两岁。旧的《少年法》规定14岁以上的罪犯才可送往少年院,该法修改后规定,少年院收容年龄降至从14岁以上降至“大体为12岁以上”。所谓“少年院”,就是专门收容被家庭裁判所判决有罪,需要予以“保护处分”的20岁以下人员。这些青少年罪犯在此接受矫正教育。

  今天,日本司法机构开始对那些涉及重大杀人事件的少年犯罪者,采取严厉惩罚的原则。例如上述山口县母女二人在家中被害事件,尽管少年法规定应判私刑者,因犯罪时18岁未满可减刑至终身监禁,但日本最高法院还是判处该事件罪犯死刑。

  最近一段时间,日本社会出现一个要求严厉处罚低龄犯罪者的倾向。但是,对于那些刑满释放者,很多义工辛勤努力,防止前者行为出现不良反复。这两种行动,均对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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