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囧》告《泰囧》侵权 徐峥暂不回应

2013/3/4 12:07:1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人再囧途之泰囧》以超过12亿元的票房开创了华语片票房纪录的同时,也惹上了官司。”至于传闻《人囧》此次索赔1亿元,吕军认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名字和影票票房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一部影片的票房毕竟不是片名决定的。

  《人再囧途之泰囧》以超过12亿元的票房开创了华语片票房纪录的同时,也惹上了官司。前日,电影《人在囧途》(简称《人囧》)的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京宣布,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被告正是《泰囧》的片方北京光线传媒等出品方。不过,原告对具体索赔数目讳莫如深,有消息称是1亿元。

  原告 片名让人误解

  华旗影视现场公布了此案的受理通知书,被告有四家:分别为北京光线传媒、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北京真乐道文化传媒公司(注:以上被告均为电影《泰囧》的投资方或出品方)。

  华旗的代理律师还在现场列举了《泰囧》的侵权行为:一、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影片是有关系的,并让观众误解《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第二部;二、在宣传活动及广告中,大量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混淆;三、两部影片从名称、构思、情节、故事及主题等方面有很多相同或相似,存在剽窃行为。

  律师表示,华旗影视依法拥有影片《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出示了华旗影视曾于2011年5月18日获得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更说明华旗影视对《人在囧途》及其续集、系列有“不可争辩”的知识产权等多项权利。代理律师还提出,在北京市广电局和光线传媒牵头的《泰囧》研讨会上,光线老板王长田曾表示:“很多人期待《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我想肯定会做下去。”

  原告的律师表示,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不过是把片名改了一个字,将“在”换成了“再”,表达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联想。光线影业老总王长田关于《人在囧途3》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的言论,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称,继续实施着侵权行为,导致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进一步扩大。不过,对于索赔数额,原告及代理律师均讳莫如深,对网上盛传的1亿元索赔也不作回应。

  被告 坚决“不回应此事”

  本报记者昨晚就此事致电光线影业老板王长田,在拨打多次后,对方接听电话,不等记者把话问完,王长田就直言:“不好意思,我在开会。”随后立刻挂断电话。记者之后也联系上光线宣传相关负责人曹小姐。她直言:“我们现在还没收到法院有关传票,具体情况也不是很清楚,公司现在对此事的态度是没任何回应,不做任何表态。”

  至于影片当时为什么非要加上“人再囧途”四个字,曹小姐表示,这是公司负责人以及导演和编剧才知道的情况,自己对当时的情况也不清楚。而昨天现身北京某颁奖礼的徐峥,被问起此事也是连连回避,称这些问题都交给公司,自己不能做任何回答。记者昨天致电《泰囧》编剧束焕,但其手机始终被转到秘书台。

  对于《泰囧》和《人囧》的关系,记者采访了不少观众,不少观众表示,自己的确认为《泰囧》就是《人囧》的续集。

  律师 不至于构成侵权

  对于《泰囧》的片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犯著作权,本报记者昨天采访了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吕军。他认为,从片名来看,《泰囧》和《人囧》的确有些相似,有摆噱头的嫌疑,但不能就此认为其是不正当宣传,更谈不上虚假宣传和侵犯著作权。

  “一方面一个是‘人在囧途’,一个是‘人再囧途’,两个字还是有差异。另一方面,两部电影毕竟是差不多的演员,差不多的剧情,只是不同的制片公司拍了以后,起了个类似的名字。”吕军认为,这在著作权上不构成侵权,“这就好比《少林寺》,你一个制片公司把这电影拍火了,不代表其他公司就不能拍以少林寺为名的电影了。”

  至于不少观众确实会把《泰囧》误认为《人囧》的第二部,吕军认为,这是《泰囧》的制片方钻了一个空子,但不能上纲上线说是侵权,或是不正当竞争,“如果他没主动对外说是《人囧》的第二部,只是人们联想以为是第二部,是片方没有去澄清,可以要求他们公开澄清,但不能说是侵权。”至于传闻《人囧》此次索赔1亿元,吕军认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名字和影票票房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一部影片的票房毕竟不是片名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