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成本太低 众明星常被"被代言"

2013/4/7 15:46:3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主持人李湘经常要为“被代言”烦心,将多家侵犯其肖像权的公司告上法庭后胜诉一场,获得5万余元赔偿。董璇 起诉北京某医院,2013年2月一审判决赔偿董璇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讯 主持人李湘经常要为“被代言”烦心,将多家侵犯其肖像权的公司告上法庭后胜诉一场,获得5万余元赔偿。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绝大多数明星都会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胜诉率很高,但获得的赔偿并不多,“违法成本”太低,起到的警示作用有限。

  2012年4月,李湘发现北京某网站擅自将自己多幅照片用于“电波拉皮”、“美白针”甚至是“处女膜修复”等美容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之后李湘将当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取经济、精神损失赔偿。记者了解到,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在相关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日刊登致歉声明,澄清事实,为李湘恢复名誉,并向李湘赔偿52200元人民币。

  现象:“被代言”,李湘不是唯一的一个

  记者发现,事实上李湘同时在打几场官司。除了已经胜诉的这一场,她还因自己的照片被某“假体隆胸”美容项目擅自做成广告,将另外几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以及诉讼支出费用5000元,这个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李湘认为,这些行为对其肖像、名誉均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扰乱了自己正常的广告代言秩序,使她蒙受了诸多误解。明星肖像权被侵犯,李湘不是唯一的一个。去年,柳岩、董璇等6位明星就将成都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他们也曾索赔

  范冰冰 范冰冰起诉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一审获赔5万元。

  苗圃起诉北京某医院,2012年6月获赔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孙菲菲状告一整形医院侵犯肖像权,2013年3月,经调解医院方赔偿孙菲菲19000元。

  董璇 起诉北京某医院,2013年2月一审判决赔偿董璇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赔偿远少于代言费,警示作用不大

  一些商家不愿意花钱又想找“代言”,就从网上扒张明星美图放到广告里,这种事情屡见不鲜。资深经纪人吴小姐认为,关键还是“违法成本”太低了。吴小姐说,遇到肖像权被侵犯,明星都会选择起诉,一般也会胜诉,但拿到的赔偿金普遍不多,大概都是10万左右。她拿赵本山举例说,几年前有家电子科技公司在产品彩页上印刷赵本山照片,赵本山索赔300万元,终审仅获赔12万元,“很多小规模的厂商会盗用明星的照片,就算最后打官司赔钱,相比明星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代言费,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吴小姐还透露,明星通常不愿意此类纠纷见诸媒体,因此起到的警示作用不大,“明星不愿意被利用二次炒作的心理可以理解,但是一定程度上反而让更多人在这方面打主意,他们会觉得盗用明星肖像除了赔点钱也没啥后果。”

  律师解读:赔偿数额没有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对明星肖像权赔偿额度如何界定?记者采访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玲律师。陈玲透露,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对于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法律没有做明确区别,但承接法官可能会因明星被侵权的后果或影响更大而做不同的考虑。

  不过陈玲解释称,法律对赔偿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依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和价值取向,由法官自由决定赔偿数额。”另据记者了解,由于商家盗用明星肖像做广告并不敢大张旗鼓,造成影响有限,而且所谓的非法所得也很难核实,因此一般赔偿金额不太可能是天文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