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宁录制翻唱《传奇》法院判决不侵权

2013/4/10 15:37:0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传奇》是近两年来比较火的一首歌曲,歌手李健、王菲等都曾进行演唱,毛宁翻唱了《传奇》并收录在专辑中,著作权方老孙文化公司将专辑出版方及毛宁诉至法院,索赔52万余元。老孙文化公司认为,毛宁及专辑出版发行方、销售方等5被告擅自演唱、出版、发行涉案歌曲,应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52万余元。

  本报讯《传奇》是近两年来比较火的一首歌曲,歌手李健、王菲等都曾进行演唱,毛宁翻唱了《传奇》并收录在专辑中,著作权方老孙文化公司将专辑出版方及毛宁诉至法院,索赔52万余元。昨天朝阳法院通报,一审判决涉案专辑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老孙文化公司已提起上诉。

  2008年,李健在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了歌曲《传奇》,该歌曲作词为刘兵,作曲为李健。2008年10月,李健、刘兵二人将《传奇》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公司,授权期限6年。

  老孙文化公司认为,毛宁及专辑出版发行方、销售方等5被告擅自演唱、出版、发行涉案歌曲,应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专辑制作方因使用《传奇》等12首歌曲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转收申请,根据专辑5000张的发行量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4800元。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使用《传奇》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传奇》在《十二种毛宁》专辑制作前已经合法录制、出版;刘兵、李健并未在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出版方已经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音著协支付了使用费,故专辑使用《传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驳回了老孙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著作权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需符合三个条件:该音乐作品已经在先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使用者按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