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当局“文化部”将大砍“不合时宜法规”,第一刀挥向实施逾30年的“电影法”。“文化部长”龙应台24日表示,将废除电影检查、电影事业负责人的学历及资格限制、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明等。
现行“电影法”从1983年实施迄今。龙应台去年就任后开始盘点“不合时宜”的文化法规,她很惊讶台湾早在1987年解严,但“电影法”里有许多法规停留在戒严时代思维。
龙应台说,此次修法将全部废除这些“把电影当成控制工具”、“当局控制艺术的关卡”。
此外,文化部门也将废除“电影法”要求电影事业负责人须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同时不得犯内乱外患罪遭判决确定等条文。因学历不符资格而借人头开公司的导演林正盛,修法通过后,就可当自己的电影公司负责人。
电影《变羊记》曾因海报遭禁,引来电影公司抗议,文化部门也将修法,未来电影海报与预告片不需事前送审。而“电影片检查规范”,及港澳出版品、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发行的相关许可办法也都将废除,不需送“立法院”。
现有“电影法”中有50余条文,龙应台认为应全部删除的条文达11条,仍保有电影分级制度。龙应台说,由于电影分级牵涉儿少等相关法令,未来将扩大民众参与。
“文化部”拟针对“电影法”修正草案召开公听会,预定9月前送“行政院”,以便在下会期送“立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