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涉嫌强***被提起公诉 行为系轮***

2013/7/8 15:26:4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已被提起公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北京7月8日电(杨孟辰)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李某某等人涉嫌强***案已被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罪,且系轮***。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附:《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论,从重处罚。

  强***妇女、***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妇女、***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妇女、***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