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2013/7/17 13:26:3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北京7月17日电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1名、援派机动编制5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局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部长级);司局领导职数77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6.将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7.将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8.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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