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韦君穿比基尼被P裸照 起诉壹周刊

2013/11/25 9:57:03 作者:佚名 来源:女物娱乐网
《壹周刊》前年报导艺人林韦君初中像小太妹还常霸凌学妹,并刊登林裸露、仅以丝巾遮掩重要部位照片,林认为报导不实且照片遭严重修图,向法院兴讼求偿。

林韦君

  《壹周刊》前年报导艺人林韦君初中像小太妹还常霸凌学妹,并刊登林裸露、仅以丝巾遮掩重要部位照片,林认为报导不实且照片遭严重修图,向法院兴讼求偿。士林地院认定《壹周刊》确实损害林的名誉和肖像权,昨判决《壹周刊》应赔偿75万元(新台币,下同)。

  判决指出,《壹周刊》在前年4月以“读者爆料林韦君初中霸凌学妹”为标题,报导林在初中时期常带着跟班,遇到比较漂亮的学妹就会去“关心”一下,特别是身材好的舞蹈班学妹,经常会受到特别关照等等。

  该报导还刊登林未穿着衣物,仅以浅蓝色丝巾遮掩重要部位的照片。林韦君认为报导不实,且该照片是她之前受《壹周刊》邀约所拍的泳装照,却被《壹周刊》以电脑修片将泳衣去除,因此向法院兴讼求偿。

  《壹周刊》虽然主张,该报导已对初中时期遭林韦君霸凌的黄姓学妹进行访问,内容仅是单纯转述黄女所言,并非不实报导,而照片已经林同意而公开,不论有无经过修图,皆无侵害林的肖像权问题等等。

  士林地院审理认为,该篇报导消息来源仅有爆料的黄女,未向其他知情人士查证,加上报导内针对林的回应,仅刊登极小篇幅不成比例,认定《壹周刊》侵害林的名誉权。

  另外,《壹周刊》未经林的同意,就将照片中林的比基尼肩带以修图方式去除,制造出裸身效果等,也确实侵害其肖像权,因此判决《壹周刊》应赔偿林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