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咪(左)一方出示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因欠钱被称为“骗子”,张咪起诉投资人黄子琦、齐丽英等名誉侵权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宣判,法院认为黄子琦及其演艺公司构成侵权,判其赔偿损失2.5万并道歉。
背景:投资引发“诈骗门”
从2011年8月,张咪便身陷“诈骗门”。黄子琦、齐丽英等通过张咪投资国外巡演舞台剧《中国一夜》。因该剧迟迟未推出,两投资人以张咪编造巡演为由,向媒体曝光称被张咪诈骗150万投资款。张咪因此曾被警方在机场拦截并调查,后警方未立案。
随后,张咪将黄子琦及其负责的华筝古韵文化中心、齐丽英告上法庭,认为被告通过微博等散布自己是骗子,侵犯名誉权,索赔各项损失250万元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庭审时,被告方称,张咪和被告签署投资协议后,没为舞台剧做任何准备且拒绝还钱、接电话。即使警方未追究张咪刑责,但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被告方有理由认为张咪是在诈骗。
宣判:张咪名誉被贬损
昨天9时许,张咪出现在判决现场。
法院认为,张咪并未因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也未因此被限制出境。黄子琦和其公司员工通过微博等发表了张咪所指的侵权言论。以一般公众标准,该类言论必然会对张咪的公众形象产生负面评价和影响,对张咪个人名誉产生一定贬损。齐丽英在此事件中言论基本属实,未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对张咪侵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黄子琦及其公司道歉并赔偿张咪2.5万元。黄子琦方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