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回应于正侵权:梅花烙传奇被“谋杀”(2)

2014/4/21 11:03:3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4月15日,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的官方微博上发表了一封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听听专业律师精准分析  嘉宾:王军律师,擅长版权&娱乐传媒领域纠纷多年, 琼瑶公司曾向他咨询本次于正“侵权”风波。

《宫锁连城》被指侵权《梅花烙》

有料Vol。琼瑶独家回应于正侵权

  于正到底有没有构成侵权?听听专业律师精准分析

  嘉宾:王军律师,擅长版权&娱乐传媒领域纠纷多年, 琼瑶公司曾向他咨询本次于正“侵权”风波。

  Q:于正是否构成对琼瑶的侵权,各种声音说法不一,您怎么看?

  A:现在的一些说法都不是特别审慎,作为一个著作权侵权,标准是就两个:一个是接触,一个是实质性相似,从接触的问题来讲,因为琼瑶老师的《梅花烙》早就公开发表了,作品也有很大影响力,所以从《著作权法》来判定接触的可能性是完全不存在问题的;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的保护会保护作品的表达内容,而不会保护思想和创意,这样我们就要区分相似性是在哪一层面。

  《宫3》首播的两三那天,琼瑶那边通过联系人把相关的内容发给我看,就我来说,我的基础认识是“高度涉嫌”侵权的,但我还是不能最终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在于我希望看到侵权剧本的全部,或者说我需要花时间看完涉嫌侵权的电视作品的全部,还有《梅花烙》的全部作品,之后才能做出一个判断。

  Q既然琼瑶开播前已经跟您咨询了相关的侵权情况,为什么后来没有走法律途径,而是写公开信声讨?

  A:法律程序是需要时间的,请律师要有委托手续,律师要做证据安排,要熟悉剧本和电视剧本身,组织完证据再去立案,立案可能又要花两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可能案子刚刚立上这个剧就播完了,这对于琼瑶老师自己的权益保护有点滞后,所以之前的过程中琼瑶老师更多的是试图和版权方、播出方进行沟通,向广电部门进行行政投诉的方式,但是不排除她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权。

  Q:至于最终是否侵权,具体如何判定?

  A:相似作品间的著作权侵权与否关键是看“借鉴创意,还是抄袭表达”,前者无法界定为侵权,而后者则属于典型侵权。需要就侵权的有关表达(剧本及剧中情节、结构、主要事件、事件之间的顺序、人物关系及结点性桥段)进行细节比对;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以特定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故事人物独特的内涵特质,而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均不能简单割裂,在比对单一细节的同时,还需做人物与故事叙事的整体性融合比对判断是否存在抄袭。从整个影视行业来说,更多的是“高级抄袭”,这种情况需要做一些综合性的判断。

  Q:抄袭多少比例构成侵权,法律对此有量化吗?

  A:法律上并没有这么一个比例,我看到有一方当事人说,如果抄袭低于20%就不构成侵权,这个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侵权本身来说,只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哪怕比例很小,从侵权本身的定性是可以构成的。可能我只抄了1%,但这恰恰是作品里最戏剧化的桥段、最独创性的表达,那这当然是需要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说因为抄得少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点值得关注,存在对琼瑶有利的两个证人。《宫3》的女演员戴娇倩,此前曾有一个采访说《宫3》是脱胎于《梅花烙》的,她的这种表达是否可以足以对某些情节进行印证和说明,对《梅花烙》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另外,一个叫李亚玲的编剧,也有公开言论说,于正曾试图请她改编《梅花烙》,这个如果查证属实,从抄袭、高级改编的主观故意或者恶性来讲,对琼瑶老师比较有利。

琼瑶回应于正侵权:梅花烙传奇被“谋杀”(2)

《宫锁连城》被指侵权《梅花烙》

  业内各方访谈

  公司老总、电影厂厂长、律师还有著名编剧他们都有话要说

  曹华益(新丽传媒总裁)

  背景资料:新丽传媒买了琼瑶《新月格格》的版权,《甄嬛传》的流潋紫为编剧,这是琼瑶创作生涯里第一次授权给除她之外的编剧改编自己的小说。

  曹华益:制作方要洁身自好,需要学习就多购买版权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丽传媒一直非常谨慎,很多的电视剧都是先买了小说的改编权,再进行剧本创作,我们也是在用实际行动来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原创。

  我们公司的剧本不是特别多,希望每一部做出影响,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非常谨慎,其实现在一个剧投资金额都很大,花一点钱买版权是应该的。我们公司的编剧都非常洁身自好,我们买了台剧《我可能不会爱你》的版权,亦舒的小说《我的前半生》,我们也买了小说版权,正在做这个小说的改编,买一个小说版权也不贵呀。我做过图书编辑,所以这一点上比别的公司上更专业一些。

  我们公司平均创作一个剧本都要一年半以上,是非常艰苦的历程,优秀的剧本创作是没有捷径可走的,因为观众的眼睛也是雪亮的,所以我们非常理解琼瑶老师的心情。我相信,辛勤的劳动,真正的才华一定会获得最多的认可和成功的。

  这个事情(指琼瑶讨伐于正)我们得出的结论,还是要洁身自好,对自己有更严格的要求,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从这个角度回报社会,繁荣创作。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很完善,被侵权的很难得到妥善的保护。我们应该向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领先的国家学习,包括一些经验、意识、法律法规,包括怎么界定,中国这块法律还是不太健全,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吧。制片方)不要怕麻烦,要多购买些母本的版权,如果需要学习就多买版权,比如小说的改编权,电影电视剧的翻拍权,以实际行动来维权。

  钱建平(上海美影厂厂长)

  背景资料:日前媒体报道,有制作公司打算拍摄经典国产动画人物“葫芦娃”的真人电视版,取名《金刚葫芦娃》。上海美影厂方面表示,涉及侵权。

  钱建平:《金刚葫芦娃》制作方最终没有表示放弃

  在《金刚葫芦娃》要拍成真人版电视剧的消息出来后,我们跟立项的一方、立项的机构都发了一个函,制作公司也专程来了趟上海,提出一些他们的主张,认为未必是侵权到我们,我们也做了说明,但他们最终没有表示放弃这个项目。

  因为《金刚葫芦娃》是卡通真人版,现在的人物形象都还没有看见,不知是否涉及动画形象方面的侵权。但片名上用的《金刚葫芦娃》,美影厂拍过两部片子,一个是《葫芦兄弟》、一个是《葫芦小金刚》,因此《金刚葫芦娃》首先在片名上有所涉及。另外,从《金刚葫芦娃》在立项报备的故事梗概来看,不仅与《葫芦兄弟》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而是基本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内容。首先,《葫芦兄弟》的故事不是单纯的民间传说,完全是美影厂的原创,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民间有一个十兄弟的传说,但与葫芦娃无关。如果有人认为《葫芦兄弟》是民间传说的话,我们特别希望看到这一作品。

  目前来说我们出于对经典的保护和敬畏,不太想很轻易地就把自己的版权授权出去,首先美影厂有自己的创作规划,这一定是以我们为主的,《孙悟空》《黑猫警长》也好、《阿凡提》也好,我们对经典的再创作一定会在美影厂的平台上,而不是授权出去。虽然《葫芦兄弟》真人电视剧的创作不在我们的计划上,但我们也不会轻易地授权出去,就像迪士尼对自己的米老鼠、维尼熊一样,不会哪家想做电视版,他们就轻易授权出去,因为每家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尤其是知名的知识产权会非常重视。目前对方的进度我们也不清楚。如果对方构成侵权,我们依然会诉诸法律。

  编剧汪海林:抄桥段是行业大忌

  版权问题不光是法律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是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的问题,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最后所有的人只讲法律的话,这个底线就太低了。如果法律上琼瑶败诉,那于正就可以公然大行其事了吗,行业里像于正这样的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法律是保护人的最基本权利,而且是最后一道防线,但防火墙应该有很多道。

  不能抄桥段,这是行业的大忌,犯天条的,你抄人物关系可以容忍,但故事你得自己编啊,怎么起承转合的要自己写,这是你自己的劳动。编剧经常为了“夺桥”反复开会,一个桥段的产生可能三四天的时间,人家把桥过了你给抄走了,这个是很恶劣的。

  编剧李亚玲:于正缺乏原创能力

  (注:她曾经在微博上指出于正在抄袭上有“前科”)

  知名编剧李亚玲则认为,于正对市场的把握很好,制作水平也很高。但在剧本创作上,他不仅缺乏原创能力和原创精神,生活积累不够,另外,他的创作观点也有问题。“他认为现在已经没有什么新故事可写,写剧本不过是把原有桥段迎合市场的需求组合起来。剧本不是编剧用来表达自我诉求的东西,而是商品。”这样的创作理念,自然让他的剧集里总有很多似曾相识的桥段。

  李亚玲透露,2009年,她和于正合作《大丫鬟》时,对方就曾要求她把《胭脂雪》的副线和《梅花烙》的主线结合起来写成一部戏。“这样的要求我肯定不能答应,后来我创作了全新的《大丫鬟》剧本给他。他说我这样自命清高成不了大事,还说抄袭只要不超过20%,法院就不会追究。 李亚玲说道,后来开始制作《大丫鬟》,于正很喜欢《小娘惹》。于是他私自在《大丫鬟》的片头强加了几分钟与全剧毫不搭边的戏份,而这些戏份几乎完全抄袭自《小娘惹》开局。她愤怒地表示,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她也曾公布原剧本。但仍有网友误会,到她的微博上去骂,说她编剧的《大丫鬟》抄袭了《小娘惹》,对她的声誉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不仅如此,李亚玲透露,于正还一度对外宣称《大丫鬟》的剧本是他写的。双方不再合作后,对方还在圈内到处散布她是作风不正的女人,毁坏她的声誉。

  “很多人跳出来说我忘恩负义,忘了当年于正提携的恩情。需要说的是当年于正远没有现在的名气。我和他的合作是编剧与制作人的正常合作,编剧与制作人之间的关系是彼此提携、相互成就。单方面说谁成就了谁都不客观。”至于于正的《宫锁连城》是否抄袭了琼瑶的《梅花烙》,李亚玲则表示,这个自己不好说,抄袭是法律术语,需要由法院来判定。(程兴家、陈家堃、嘉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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