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及黄子琦、被上诉人张咪、原审被告齐丽英名誉权纠纷一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诉人的言论侵犯被上诉人张咪名誉权的判决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咪参与了上诉人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中心(下文简称“古韵文化中心”)与原审被告齐丽英投资的音乐舞台剧项目《中国一夜》,另一上诉人黄子琦为古韵文化中心的主要负责人。2011年8月前后,黄子琦及古韵文化中心员工王飞跃通过公开发表微博、接受媒体采访、网络专访等形式对外散播张咪涉嫌诈骗投资款150万元、企图外逃、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抓捕等言论。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故“张咪诈骗要逃跑”等相关言论已经明显超越了基本属实的界限,对客观事实存在夸大、歪曲、虚构和过分的渲染,构成对张咪名誉权的侵犯。据此,于2013年9月判决:一、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于判决生效后停止对张咪的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言论(详见删除目录)。二、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续在新浪网站刊登致歉声明三日(通过发布微博或其他公开方式),内容由法院审定,如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拒绝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平均负担。三、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张咪经济损失二万元。四、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张咪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五、驳回张咪的其他诉讼请求。
古韵文化中心、黄子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社会纠纷在所难免,在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一方有权向社会公众披露事实乃至将纠纷诉诸社会舆论以求得社会公意支持,但这种行为除不得有碍于相关国家机关就此执行公务的行为外,亦应尊重对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因此在披露事实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和基本准确的标准,不使社会公众因单方言辞而遭受误导或使对方人格尊严等遭受不当贬损。特别是在以公力救济为权利主要救济方式的现代社会,相关国家机关的处理结果,已经包含了对行为人道德水平的评判,行为人亦将因此承担社会评价降低等名誉权方面的相应不利后果,但这亦是行为人所受不利评价的合理限度,如超出这一限度,则构成对行为人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接受上诉人一方报案,其合法权利已经遵循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寻求保护,但上诉人一方所发表的言论,并未清晰表明双方纠纷正在经由有关机关处理且尚未作出结论的基本事实,乃至将“张咪诈骗要逃跑”、“大年初三公检法只有值班的,张咪真是个高手真会钻空子”等猜测作为确定性结论加以发表,意旨普通民众有理由相信张咪存在诈骗行为,故其言论已经明显超越了基本属实的界限,也超出了采取自力救济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界限。
张咪是公众人物,她对社会言论的容忍程度应与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及相应的具体活动相联系,但本案涉及的双方纠纷与张咪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并无直接联系,如前所述,上诉人行为超越了基本属实的界限及自力救济合理限度,侵犯了张咪的名誉权,故基于张咪公众人物的敏感性,一审法院对张咪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数额的判决并非超乎常理而肆意酌定。一审法院就此认定上诉人的言辞构成侵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