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仙3》海报
《笔仙惊魂3》海报
女物娱乐讯 近日,《笔仙3》片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笔仙惊魂3》片方侵权,认为《惊魂》损害了《笔仙》的品牌形象。起诉书上,《笔仙》片方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而《惊魂》片方代理律师则否认不正当竞争,并表示对案件获胜有信心,“一分钱也不会赔”。据了解,本案将于6月10日开庭。
事件原委————
没拍2就敢有3?
导演两年前旧作临时改名
早在今年4月《笔仙惊魂3》上映前,女物娱乐就独家报道了该片涉嫌“寄生营销”的内容。当时,女物娱乐发现即将于清明节档期上映的电影《笔仙惊魂3》名字起的蹊跷,只因在这部电影之前,并没有一部名叫《笔仙惊魂2》的电影上映。也就是说,这是一部没有2就直接敢叫3的电影。
当女物娱乐以该片导演关尔以及出品方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为线索,在广电总局官网进行查询时,发现这部《笔仙惊魂3》的电影跟一部名叫《碟仙》、于2012年4月立项的电影,无论是在主创阵容还是在故事大纲上吻合度极高,片中女主角的名字更是相同。而结合片方自己于网络上发布的通稿内容—— “导演称为筹备该片,整个制作团队耗时两年”来看,几乎可以认定这部《笔仙惊魂3》就是两年前于广电总局立项备案的《碟仙》(影剧备字[2012]第 549号)。只不过,片方为何在立项两年之后,距离上映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突然改名呢?
“笔仙惊魂”早有先科?
曾因寄生营销遭质疑
而结合两年前,《笔仙惊魂》上映前的一桩公案,不仅让人怀疑这又是一次“寄生营销”。
2011年曾在韩国拍摄过电影《笔仙》的韩国导演安兵基进军中国,筹拍中国版《笔仙》,并邀请梅婷主演。2012年5月14日,该片片方发布了一篇名为“《笔仙》定档7月17日 高度惊悚登陆暑期”的宣传稿,首度公开档期。而就在《笔仙》公布档期的第二天,即5月15日,《笔仙惊魂》即发布名为“青春校园恐怖片《笔仙惊魂》定档6月8日”的宣传稿,准确锁定《笔仙》上映前一个月上映。
当年,由于两部影片同以“笔仙”为题材,片名又十分相近,不少观众乃至圈中人、影院甚至都搞不清究竟是一部电影还是两部电影。《笔仙惊魂》在档期上抢先了足足一个月,成功吸走观众,最终获得2353万票房。《笔仙》在一个月后上映,最终获得5827万元票房。
“寄生营销”这一名词不仅因此事在业内走红,更是让当事人尝到了甜头。如何估量这个“甜头”的含金量?可以用双方第二年的电影成绩做对比。
“截和”成绩斐然
同类型电影票房差距千万
2013年,韩国导演安兵基继续在中国推出《笔仙2》,作为中国版“笔仙”系列的第二部,该片启用了韩国女演员朴韩星主演,并继续选择了暑期档,依然于7月17日上映,最终获得8115 万的票房。而《笔仙惊魂》的导演关尔在这一年却没有继续拍摄笔仙题材的电影,而是选择了一个讲述校花在大山中的旅馆里遇鬼的故事,这部电影最初命名为《诡店》,上映前改名为《校花诡异事件》,于7月12日上映,最终仅获得707.7万票房。
虽然关尔导演的《校花诡异事件》和上一年的《笔仙惊魂》在故事内容、上映档期等方面不同,但两者都是同一类型的电影,且有着同一主创团队、同样启用没名气演员、小成本制作等诸多共同点。《笔仙惊魂》能最终在票房上拉开《校花诡异事件》一千多万的差距,搭没搭顺风车营销,有没有占“笔仙”的便宜,已经不言而喻了。
不过,当今年4月初《笔仙惊魂3》上映前,再去查阅导演关尔的资料,会惊奇的发现,在导演作品一栏中,已经在去年上映过的电影《校花诡异事件》的名字,突然变成了《笔仙惊魂2之校花诡异事件》。可这部电影在去年无论是上映前还是上映后,宣传稿和海报上都没有出席过“笔仙”的字样,更不用说电影里连“笔仙”的影子都没有。如此小动作,似乎只是为了《笔仙惊魂3》师出有名,明显有再搭“笔仙”系列顺风车的嫌疑。
双方说法——
最初:当事双方均选择沉默
对此,女物娱乐曾在4月初就致电两家片方。但是作为《笔仙》系列的出品方之一中影集团,与两年前第一次被“截和”时的态度一样,不肯做任何评论。而《笔仙惊魂3》的片方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则早早在宣传通稿中就表明过态度,似要提前为自己“洗白”——“请业内人士和广大观众不要将《笔仙惊魂》系列与中影的《笔仙》系列影片产生混淆,《笔仙惊魂》系列与《笔仙》系列无论片名、主创团队、演员构成还是内容情节都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系列影片,相互间毫无瓜葛。”
当女物娱乐就该片片名为什么在没有“2”的情况下直接起名“3”询问《笔仙惊魂3》片方时,该片总制片人刘鸿直接表示,对片名问题不予回应。而对于票房成绩,刘鸿也表示没有预期。
如今:
《笔仙》上诉法庭要求赔偿100万
时隔一个多元,《笔仙3》片方又突然高调宣布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笔仙惊魂3》片方侵权,认为《惊魂》损害了《笔仙》的品牌形象,并要求做出100万的赔偿。谈到《惊魂》的“寄生营销”对《笔仙》造成多大的品牌伤害度,制片人裴琳表示,没办法用金钱计算,只希望通过法律,从正面的角度把《笔仙3》遭遇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一个月内态度为何转变如此之大,以及为何在认为“被侵权”两年后才起诉对方,是否有为7月要上映的《笔仙3》炒作的嫌疑?制片人裴琳给出的解释,“没有炒作,我们只是正当维权。2012年,《笔仙惊魂》的寄生营销在当时已经构成侵权,也引发了不少业内人士的谴责,我们出于不想炒作的心理并未积极应对。但是这次在《笔仙惊魂2》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直接出现《笔仙惊魂3》,这样变本加厉的行为让我们忍无可忍。尤其是在《笔仙惊魂3》公映之后,很多观众通过各种途径质疑我们《笔仙3》片方,对还未上映的《笔仙3》及“笔仙”这一系列的品牌牌形象及口碑带来负面影响。我们不希望自己成为恶意竞争的利用对象,所以决定付诸法律。我们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这个方式为自己炒作。”
《惊魂》否认侵权“一分也不赔”
另一方《笔仙惊魂3》片方依然不回应,而是让记者直接跟片方聘请的代理律师李先生沟通。李律师否认不正当竞争,并表示目前正在积极准备材料,应对6月10日的第一次庭审。对案件,李律师表示有获胜的信息,并称“一分钱也不会赔”。
随后李律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五条对里的“不正当竞争”的阐释,一一来排除《笔仙惊魂3》片方的涉嫌侵权行为。“第一条,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我们没有呀。第二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笔仙’不属于知名商品呀,这个词大家都能用。第三条,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第四条,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我们也没有呀。”
此外,李律师还表示,“从委托人给我的材料看,委托人早在2010年4月就在广电总局备案《笔仙》一片,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才改名《笔仙惊魂》,是我们使用‘笔仙’在前,原告是在当年10月才成立‘笔仙’制作公司的。我们完全有理由反诉他们侵权。”
对于备受质疑的“没有拍第二部,哪来的《笔仙惊魂3》?”,李律师这样解释,“没有规定一定要按照1,2,3这样的顺序取片名。《笔仙惊魂3》这个片名的3,指的是这部电影中故事是因为第三件凶杀案引发的。有部电影《高海拔之恋2》,不是也没有拍1吗?”此外,李律师还补充道,“据我了解,《笔仙惊魂3》的故事就是基于‘笔仙’这个典故发展而来的,反而是原告的故事跟‘笔仙’没什么关系。”
而如何看待,双方在制作经费、演员阵容上有实际差距,却因片名令观众产生误会后,造成目前《笔仙惊魂》获得较好票房这一既定事实,李律师表示,“我并不认为《笔仙惊魂》是借《笔仙》获利,实际上我委托人的片子在网络上的点击率要高于原告的片子,我们还认为是原告‘寄生营销’了我们呢。”
(竹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