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丽人妇科医院未经林志颖、熊乃瑾允许,擅自将二人肖像在官方网站用于商业宣传,因涉嫌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被林志颖、熊乃瑾先后告上法庭。7月15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发布信息称,林志颖、熊乃瑾均已撤诉,与合肥丽人妇科医院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林志颖、熊乃瑾肖像权名誉权受侵犯
合肥丽人妇科医院未经林志颖允许,擅自将其肖像用于治疗脱发的整形美容商业宣传中,为此,林志颖将丽人医院告上法庭。5月14日上午,这起肖像权、名誉权案件在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林志颖本人未来到庭审现场。
林志颖代理律师称,丽人医院在其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林志颖肖像用于治疗脱发的整形美容的商业宣传,该宣传文章自2012年发布之日起至公证保全之日,持续一年多之久。另外,涉嫌侵权网页同时附有丽人医院的企业字号、咨询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及其他整形美容项目的宣传链接,医院侵权事实清楚,侵权倾向较严重,对林志颖的肖像、名誉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6万元。
7月2日上午,青年演员熊乃瑾一纸诉状将合肥丽人妇科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丽人医院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致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3.8万元。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件,熊乃瑾由律师代理出庭。
熊乃瑾代理律师表示,丽人医院未经熊乃瑾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的宣传,涉嫌侵犯熊乃瑾的肖像权;同时,丽人医院使用熊乃瑾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熊乃瑾受到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丽人医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熊乃瑾女士的名誉权。
被告:所用照片非林志颖、熊乃瑾的肖像
在与林志颖的诉讼案件中,丽人医院代理律师认为,该医院所用照片是与林志颖长相特别相似的第三人郑某某的照片,林志颖仅以自己陈述证明该照片是自己的,法庭不应当采信。由于该页面实际浏览次数很少,并未造成大的影响。
丽人医院代理律师还认为,林志颖为某品牌西服代言,为该公司的西服拍宣传照片,突出的是西服,而非照片中人物肖像。原告是某品牌西服所在公司的代言人,为该公司拍摄的与涉案照片相同的照片已经收取过报酬,存在权利用尽的事实。
在与熊乃瑾的诉讼案件中,丽人医院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熊乃瑾举证存在重大瑕疵,丽人医院所用图片从百度图库搜索得来,熊乃瑾不能证明网络中的图片是其本人的真实照片。
丽人医院代理律师表示,涉嫌侵权的文章没有出现在该医院的官方网站首页,点击次数在200次以下,产生的影响不大;搜索使用网络中的图片,是为了美化网页的需要;熊乃瑾有做过整容的嫌疑,由于其本人并未到庭,不能证明所用照片就是熊乃瑾本人照片。
合肥丽人妇科医院请求法院驳回林志颖、熊乃瑾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林志颖、熊乃瑾均与丽人医院和解
7月15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发布信息称,林志颖、熊乃瑾均已撤诉,与合肥丽人妇科医院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丁雷 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