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祖德爆李天一轮奸案有风险 曾赔金巧巧20万
2008年12月 原告金巧巧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2009年4月 一审裁定书驳回被告刘信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9年8月 二审裁定书驳回刘信达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9年12月 一审宣判宋祖德、刘信达分别在新浪、搜狐、网易网站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金巧巧赔礼道歉,二人分别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
2010年4月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宋祖德、刘信达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会终审判决。
2010年6月 金巧巧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权纠纷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二中民终字第596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已生效,但宋祖德、刘信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金巧巧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7月 法院强制执行,宋祖德、刘信达赔偿金巧巧名誉损失费20万元。
2011年6月 金巧巧最终获得宋祖德、刘信达赔偿名誉损失费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