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李创告侵权 海淀法院判被告赔偿损失

2014/12/16 11:13:3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广东东昇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孙露连带赔偿原告李创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两万五千元;诉讼费用由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孙露承担2000元,音著协承担300元。

法院判决书末页

法院判决书末页

歌手李创(资料图)

歌手李创(资料图)

  女物娱乐讯 歌手李创诉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孙露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海民初字第3879号判决,双方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淀法院认为,根据现有公开出版CD专辑《一个人》和专辑《寂寞诱惑》的署名情况,歌曲《爱情的秋天》(原名《秋天来了》和《我的心痛你知道吗》)的词曲作者为李创。李创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对于该歌曲的词曲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李创非音著协会员,东昇公司及音像出版社作为专辑《寂寞诱惑》的发行、出版机构,辩称其不知悉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为李创,亦不知李创创作的歌曲名称,但从其发行专辑就《爱情的秋天》词曲的署名情况及向音著协提交的申请来看,二被告对于该歌曲的词曲权利状况事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二被告并未与李创协商获得歌曲的词曲授权许可,转而向音著协支付费用,但未审查李创是否音著协的会员,亦未审查音著协是否有权对外进行著作权许可,或者音著协的许可费用收转行为是否有效、合理。二被告未经李创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已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孙露系涉案歌曲的演唱者,其以营利为目的,在歌曲演唱中使用李创创作的词曲。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进行演唱,并经公开渠道出版、发行,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东昇公司、音像出版社、孙露共同侵犯李创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专辑《寂寞诱惑》中出版、发行、演唱涉案歌曲;三被告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在使用涉案歌曲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歌曲的名称,并对歌词进行删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应当向李创赔礼道歉。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如下:

  一、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孙露、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广东东昇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孙露连带赔偿原告李创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两万五千元;

  三、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孙露在中国音乐著作协会的官方网站(www.mcsc.com.cn)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李创赔礼道歉,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对已应予以配合(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李创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孙露承担);

  四、驳回李创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孙露承担2000元,音著协承担300元。

  (上诉内容经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