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详细内容
判决结果
潘粤明
媒体讯(记者 林芳)时隔两年,潘粤明状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及上海某媒体侮辱诽谤一事终于盖棺定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被对潘粤明造成名誉权侵害,在判决下达7日内须向潘粤明公开道歉。潘粤明方面透露,目前终审判决书下达已一周有余,但被告至今拒绝公开澄清道歉。
2012年10月20日,微博账号“董洁焦点资讯”发布了标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的微博,其中公开指责潘粤明曾经抹黑董洁与其他男子有染、谋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礼、欠债,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