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实质性使用了《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故一审判决于正十日内公开向琼瑶道歉,四家出品方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琼瑶状告于正一案吸引了不知多少眼球,虽仅仅是一审,可能远未告一段落,但不得不说判决的结果大快人心。用琼瑶的话说是“知识产权的胜利”,是“正义”战胜“非正义”。但抛开输赢,此案背后凸显的东西更值得我们思考。
于正其人惯于超出合理边界而“借鉴”他人作品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换一身衣服重新登台”的创作模式虽为人诟病,但其仍乐此不疲的深层原因无非是快捷且巨大的利益驱动。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创作成本,获得最高的收视、最大的利益。不得不说,于正在编剧的偏门中,走得急切且远,已看不见背影。
编剧是整部影视剧的核心与灵魂。每一部优秀的影视剧,都有编剧自身创作的心血溶于其中:或原创的故事、或新颖的表现手法、或独特的创新创意等等。而以于正为代表的一些人,把编剧这项“创造性工作”,生生变为了“加工性工作”,致使影视剧市场呈现“花是一样红”的千篇一律。不得不说,近年来国内影视剧难有佳作、引进剧大行其道,部分编剧急功近利的创作态度应负很大责任。
当然,于正式编剧的出现,除了其自身存在很大问题,还有多方面的外部原因。一者是影视剧市场择优汰劣机制存在很大问题。市场选择本无可厚非,但目前我国影视剧人为制造的“以收视论英雄”确对一些编剧走入旁门起到了不良的引导作用,甚至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现状。二者是审查制度存在真空。现有影视剧审查制度中,对作品原创性的审查基本是一片空白,这就给了部分钻制度漏洞者以可乘之机。最后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不足。不论是知识产权意识还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还在起步完善阶段,知识产权侵害者的侵害成本极低。
当然,琼瑶此次胜诉,在我国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相关部门应思考如何正确引导影视剧市场建立择优汰劣的市场选择机制、完善影视剧审查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惩戒“超出合理边界的借鉴”,使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既是激发国内影视剧行业原创性的手段,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文/蹉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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