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海口12月31日讯 12月30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纪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纪宁担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校长期间,收受陈某忠、叶某尤、曾某力等17人财物共计346.2万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款大部分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法院认为,曾纪宁(1955年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原系海口市教育局调研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校长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曾纪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6.2万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曾纪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曾纪宁通过亲友主动退缴部分受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曾纪宁在接受调查期间举报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曾纪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曾纪宁对判决有意见,要上诉。(王羌 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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