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默案隔半年才开庭 法官:退回补充侦查

2015/1/27 23:10:54 作者:open 来源:女物娱乐网
1月27日10时30分,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审。杨晓明法官: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默不构成累犯。

  杨晓明法官(1 /7张)

  1月27日10时30分,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审。审判员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张默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事后,本案主审杨晓明法官在网上接受采访并回答网友们对于判决的疑问。以下是采访摘录。

  网友:张默的案件终于宣判了,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这么久才审?

  杨晓明法官:被告人张默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我院于2015年1月16日接到检察院移送此案,经审查,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1月27日开庭。各个阶段均严格遵照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

  网友:检察院起诉的是容留他人吸毒,张默自己吸食大麻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吗?

  杨晓明法官: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不构成本罪,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网友:张默之前因为吸毒被处理过,这跟今天的判决结果没关系吗?这算不算累犯?

  杨晓明法官: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默不构成累犯。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劣迹,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予以考虑。

  网友:网上流传张默曾先后十余次在家或他人住处吸食大麻,为什么只认了两次?

  杨晓明法官:首先自己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后者才是犯罪,本案是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对两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作出的认定。

  网友:张默是被警方抓获的,这也算是自首吗?

  杨晓明法官:依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默是因自己在其朋友吴某某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在对其审查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之前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

  网友:看直播证据都是口供,这靠谱吗?

  杨晓明法官:因为本案被告人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是之前发生的,所以言词证据比较多,但不仅仅是口供,还有一些证人证言和书证、辨认笔录等等。法院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轻信口供。

  网友:案件在侦查、移送起诉阶段近半年,为何移送法院10天时间就开庭且当庭宣判?

  杨晓明法官:移送法院后,我们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2015年1月19日立案,1月27日开庭,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在法定期限内。

  网友:张默刑期与房祖名一样,是巧合吗?原因是什么?

  杨晓明法官:我们严格依照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据量刑规范化的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罚,与其他因素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