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子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阮子文供图
阮子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阮子文供图
因撰文评论奇虎被传“制毒”一事遭起诉索赔10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他侵权并赔偿10万元
广西律师阮子文提起上诉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去年底,360奇虎被传“制毒”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关于“360自己制造病毒再杀毒”的传闻甚嚣尘上。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先是向警方举报了制毒嫌疑人,随后又起诉百度侵犯其名誉权。一同“中枪”的还有广西的阮子文律师。身为《南方都市报》的专栏作者,阮子文因一篇名为《揭开360公司的“左右互搏术”面纱》的评论文章,遭奇虎公司起诉侵权并索赔100万元。今年4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阮子文侵犯奇虎公司名誉权,并判阮子文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4月26日,因不服判决,阮子文已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奇虎
评论侵害公司名誉
索赔百万元经济损失
在一审法庭上,奇虎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2日,阮子文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的《揭开360公司的“左右互搏术”面纱》一文,严重歪曲事实,混淆视听,对奇虎公司大肆污蔑诋毁,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
公司认为,阮子文凭着主观臆想使用“360公司本身就是该违法经营的始作俑者”、“贼喊捉贼,壮士断腕”等恶毒言辞,对该公司进行诋毁。同时还在自己的博客、微博、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新浪博客发表了诉争文章。文章在网上刊载后,又经凤凰网、网易等主流网络媒体大肆转载,影响巨大,造成奇虎公司软件被卸载、公司信用力丧失等极大损害。
奇虎公司称,经送达告知函后,《南方都市报》当日即在网上撤回了刊载诉争文章的版面,并为该公司出具了协助删稿函,但阮子文仍坚持侵权,将文章转而贴在自己的博客、微博上,还在自媒体发表了几十篇微博继续攻击诋毁奇虎公司。
为此,奇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阮子文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南方都市报、微博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2 阮子文
社会公评不构成侵权
百万元损失没有依据
“至此,360操控旗下投资公司主动造毒、传毒、杀毒一整套产业链遭到彻底曝光。”阮子文认为,自己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在看到财经网的这段分析后,才做出评论。
他答辩称,自己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撰写的法律推理与评论,属于社会公评,并无不法侵害之意,不应构成侵权。“我作为南方都市报的专栏作者,针对的是社会热点、难点、疑点或公共利益话题,且文章没有偏离媒体报道的基本事实,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性文字,没有丑化、诬蔑其名誉,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阮子文在庭上说。
其次,关于奇虎公司提出的100万元索赔金额,阮子文认为完全没有依据。“因为奇虎公司不仅没能举证证明其受损的事实与诉争文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所谓的100万元损失也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另外,由于该文章早已删除,且转载《南方都市报》的文章也已在博客上删除,奇虎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也不具可诉性。
3 法院
未了解事实便作评论 阮子文主观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在撰写批评性文章时,不能采用贬损、攻击性语言侵害他人名誉权。但阮子文在涉案文章中写道:“循着媒体报道的有限事实可知,让自己控制的各种马甲公司造毒、传毒,然后自己再‘解毒’,从而获取商业利益,是360公司‘左右互搏,贼喊捉贼’的发财之道。”文章中4次使用了“贼喊捉贼”一词,带有明显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侵犯了奇虎公司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阮子文作为职业律师及专栏作者,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其他媒体报道,便作出了“360公司控制的各种马甲公司造毒、传毒,然后自己再解毒,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评论,给奇虎公司的商誉造成影响,对此阮子文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法院则依据“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如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依法酌定奇虎公司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为10万元。
4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阮子文删除其在新浪博客、微博上的涉案报道;就其侵权行为在《南方都市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一次;连续7日在自己的微博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4 上诉
阮子文不服一审判决 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当事律师阮子文如何看待?4月28日,南国早报记者与阮子文取得联系,对方表示自己刚刚完成了上诉工作。他说,在他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打击了新闻评论自由,还扼制了言论自由。
他说,法院在判决中称其“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其他媒体报道就作出了这个评价,属于主观上存在过错”,但事实上,该新闻报道是由权威媒体发布,具有极高可信度和公信力,任何普通公众都能合理相信该报道内容的新闻真实性,他据此展开评论怎么会失实?
而且,他认为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奇虎公司制毒、传毒、解毒”到底是谣言还是事实?奇虎公司在没有起诉发布这一信息的媒体前提下,起诉评论的作者,就应当承担举证这一媒体报道不属实的责任。但一审中,奇虎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关键事实,属事实不清,判决因而错误。
阮子文由此认为,若本案侵权成立,法院就在无形中确定了一条新闻评论规则,即任何人在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展开评论前,都必须尽到调查核实义务,以达到客观真实或法律真实,达不到该条件而展开评论则构成侵权。如此一来,新闻评论和言论自由几无可能。
此外,在文章用词方面,阮子文认为“左右互搏,贼喊捉贼”不过是对内容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并没有超出其报道内容的范围,且有关“贼喊捉贼”的表述都以双引号进行了标注,属于引用第三方媒体报道文字,不具有贬损、侮辱之恶意,更达不到法律上关于名誉受损的标准。
而奇虎公司在对于100万损失举证不足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启动自由裁量权作出赔偿10万元的判决,实属错误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