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朝阳法院信息,刘馨予于2013年至2014年5月间,介绍刘某与于某在某小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介绍肖某某与孙某、秦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
据朝阳法院信息,刘馨予于2013年至2014年5月间,介绍刘某与于某在某小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介绍肖某某与孙某、秦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馨予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法院查明,在两起认定的案件中,刘馨予均以3000元的价格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一次从中获利1000元,另一次从中获利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馨予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刘馨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刘馨予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宣判后,刘馨予并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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