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24岁,那年是我的本命年,时间过去很快,至今已经过去了11个年头,案件从提起诉讼到执行完毕历经近三年时间,远比如今琼瑶女士诉于正的七个月要漫长。宣判并由法院强制执行了判决之后这个事我在公众场合鲜少提起,原因很简单,我觉得人家法院已经给了我一个诉求的结果,支持了我的主张,判我胜诉,并且郭敬明也已经支付了赔偿,换句话说,他已为剽窃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若我在以得胜者姿态四处宣讲,人格未免太过低下,与我做人的原则相悖。
开始接触我后来的代理人邢凤华律师,见面以后,他告诉我,知识产权领域他不是特别擅长,但是他会尽全力帮我打,同时他也说,法律上的事情你交给我,你不要因为这个事情影响到工作和生活,我们尽全力,如果输了那也没有办法,毕竟,我们国家在著作权保护领域没有这种先例。直觉告诉我,他是值得信赖的人,我说行,输了我也认了,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