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歌手孙楠将前妻买红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所有。在起诉状中,孙楠首次证实他与买红妹在去年3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争抚养权的不利因素:
1、三岁儿童不适宜父亲抚养
据悉孙楠和买红妹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是有书面协议的,并且根据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上述协议也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孙楠要求行使对于儿子的抚养权,就必须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此前的有关子女抚养的书面协议。而要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就必须举证证明原协议本身存在不合法问题,或者举证证明出现了买红妹不适宜继续抚养儿子的重大事项。如果不存在上述事项,那么孙楠就无法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协议。其次,王律师认为孙楠和买红妹的儿子只有3岁。根据事情常理,无疑跟着母亲更适宜孩子的成长。而法院决定抚养权的根据也就是事情常理的判断。所以,一般而言,法院根本不可能将3岁的儿童交给作为父亲的孙楠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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