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江苏卫视败诉”一事,小编我就只想在这捋一捋其中所涉及的几个时间,然后再吐吐槽。首先是电影《非诚勿扰》的上映时间是2008年12月23日,然后是温州小伙金阿欢在2010年注册成功的非诚勿扰商标,最后是在2010年1月15日首播的?江苏卫视电视文娱节目《非诚勿扰》。拍一部电影应该最快也要3个月,再加上前期的写剧本、找导演、主角等筹备怎么也至少要2个月吧。所以电影《非诚勿扰》所属的华谊兄弟公司若是真得到"非诚勿扰“商标权应该是在2008年左右,因为商标注册的程序中有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而温州小伙金阿欢在2010年就已经将该商标注册成功,这么说,假如他申请注册该商标一帆风顺,那么除去3个月的申请时间,那他就是在2010年前开始申请的。这样算起来,江苏卫视电视文娱节目《非诚勿扰》若真得该专利好像比金阿欢要早,或者差不多。感觉时间上谁占主导地位很难判断,因为我们无法确切知道双方的申请日期与审核通过时间。但问题是既然2012年江苏卫视说他们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公司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那为什么不公示其所获得该专利的确切时间和专利证书呢?这是小编所不能理解的。
而对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来说,其性质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商标也应该在电视文娱节目类别中。这一说法也有好像不是那么恰当,因为金阿欢的代理律师说:“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的名称就是服务商标使用,也就是江苏卫视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商标使用,故而存在侵权行为。另外,江苏卫视将《非诚勿扰》归为大型生活服务节目,从实际角度看他确实进行的婚恋交友服务。”的确,小编了解到该类婚恋服务是有进行收费的,而且电视节目本身就会产生收益。而公众在进行选择其是就已经默认了”非诚勿扰“的商标权是属于江苏卫视的,这与商标权中服务商标的概述符合(服务商标:识别对象是服务,这种”服务“是独立于”商品“之外的服务,即代表服务项目的专用标志(各种银行的标志)又代表区别不同服务项目提供的专用标记。所以说商标一旦申请成功就是代表了特定某种东西的标记。因此,若江苏卫视不是在金阿欢之前申请到该专利权的,小编认为是江苏卫视侵犯了金阿欢的专利权,因为江苏卫视已将"非诚勿扰”打造成为一个婚恋品牌为公众所知。若华谊兄弟公司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的话,那么金阿欢就不会成功在2010年申请到该商标权,因为已注册的商标是不可以在我国重复注册的,而且我国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侵权诉讼中,即使把驰名商标的类似标识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可认定为侵权。所以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江苏卫视败诉也在法。【女物原创未经允许,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