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依告周星驰掌握的星辉公司,该官司缘起于2003年黄圣依和星辉公司签署的一份《艺人代理合同》,这是一份典型的演艺经纪和约。不过黄圣依认为星辉公司恶意损害她的名声与公众形象,没有尽力为她争取合理合约,甚至还故意同其关联公司签署侵害她权益的演艺合同,致使黄圣依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人民币———所以她的要求是“解约”和赔款。而黄圣依之所以选择在上海状告星辉公司,理由是当初的这份《艺人代理合同》的签订地是上海。而在香港的星辉公司也依据这份《艺人代理合同》提起诉讼,他们同样要求索赔,他们认为黄圣依没有履约,而且屡屡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