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答辩认为,S.M公司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此前鹿晗已在韩国提起确认双方协议无效的诉讼,鹿晗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并表示自己解约行为并不侵权,鹿晗与S.M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便鹿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余二被告公司与鹿晗之间已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均不具有违法性,亦不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形。鹿晗与两被告公司不存在单独或共同侵权行为,S.M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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