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邱启明、高峰、聂远、何睦等人参加完上海东方卫视《与星共舞》节目庆功宴活动后,回到本市长乐路161号新锦江大酒店并至33楼套房内继续饮酒聚会。5时20分许,邱启明欲离开酒店,因其提前用手机软件预定“专车”服务故拒绝了在酒店大门外向其招揽生意的出租车司机王德建、王德伟,后邱又取消“专车”预定欲乘坐王德建、王德伟的出租车但遭拒绝,邱启明遂指责对方拒载,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和推搡。原在酒店大堂内候客的另一出租车司机被害人赵昆出门在旁观望,后为相助同行也加入了争吵。随后,王德伟接到乘客后驾车先行离开酒店,邱启明与赵昆争吵中相约打架亦未实际动手,双方争吵逐渐平息。其间,邱启明通过其手机微信的语音通话功能,通知其助理何睦下楼,还让何通知套房内其他人员一起下楼。随后,王德建、赵昆回到酒店大堂内候客,不久王德建接到乘客后驾车离开,赵昆一人坐在大堂签到台后椅子上继续候客。5时40分许,被告人何睦、高峰、聂远及刘羽琦、马妍骅、刘毅等六人从酒店33楼套房赶至大堂内,何睦问起邱启明情况,邱启明遂手指向赵昆并称“就是他”。聂远、何睦、高峰随即上前对赵昆进行拳打脚踢,高峰还使用椅子砸向被害人,邱启明见状也未予及时、直接制止。直至殴打赵昆持续一段时间后,邱启明才至打人位置处分开双方。随后,邱启明直接离开酒店,何睦、高峰、聂远等人也回酒店房间继续休息。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5年3月9日上午将被告人高峰、聂远抓获。被告人邱启明、何睦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当晚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昆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四名被告人补偿被害人赵昆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