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了法人代表为著名导演李少红的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公司起诉电视剧《盗墓笔记》出品方五公司的案件,原告要求五名被告立即停止演员杨洋在《盗墓笔记》中的拍摄工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此案当天并未宣判。据悉,被起诉方为电视剧《盗墓笔记》出品方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传媒、南京大道行知公司、北京爱奇艺和杭州南派公司。原告要求判决五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演员杨洋在《盗墓笔记》中的拍摄工作,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中公开道歉。原告诉称,2008年5月8日,原告与杨洋签署《演艺人员委托经理人合同书》,杨洋委托原告作为其演艺事业之世界性独家经理人,由原告全权代表杨洋策划、同意并安排其在世界各国的演艺事业,杨洋保证所有演艺事业的一切事宜交由原告处理,而不会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者为演艺事业经理人,该合同期限为15年。